在某些情况下,代表處必須修改設立代表處的許可證內容。 那是什麼情况? 手續程序如何辦理的? 跟OTIS律師在下麵的文章中一起瞭解!
法律依據
《2020年企業法》,2022年修訂和補充的
《2005年貿易法》,2017年、2019年修訂和補充的
第07/2016/ND-CP號法令
什麼是外國公司代表處?
外國商人在越南的代表處是外國商人的附屬單位,根據越南法律設立以瞭解市場並開展越南法律允許的一些貿易促進活動
什麼時候需要更改設立代表處的許可證內容?
根據第07/2016/ND-CP號法令第15條的規定,關於設立代表處許可證的具體調整情况如下:
- 何時需要更改代表處的設立許可證內容
- 更改外國商人總部的名稱或地址
- 更換代表處負責人
- 更改代表處名稱
- 代表處活動的變更
- 變更省、直轄市或管理委員會管轄的地理區域內代表處的地址
代表處的設立許可證內容變更資料
根據關於設立代表處許可證調整資料的第07/2016/ND-CP號法令第16條,具體規定如下:
01套文件資料包括:
- 根據工商部的表格,外國商人授權代表簽署調整代表處設立許可證、分支機搆設立許可證的申請單;
- 證明變更內容的資料,具體如下:
- 本法令第15條第1款規定的許可證變更:有權當局簽發的證明外國商人名稱或地址變更的法律文件副本。
- 本法令第15條第2款規定的許可證調整情况:有權當局簽發的證明外國商人的活動內容變化的法律文件副本。
- 本法令第15條第3款規定的許可證調整情况:外國商人派遣/任命代表處新負責人的資料; 代表處新負責人的護照或身份證副本或公民身份證(如果是越南人)或護照副本(如果是外國人); 證明前代表處負責人在變更時履行個人所得稅義務的資料。
- 本法令第15條第6款和第7款規定的許可證變更:該地點的備忘錄或租賃協議副本,或證明商人有權利用該地點設立代表處的資料副本; 根據本法令第28條和相關法律規定,擬設立代表處的資料副本。
- 設立代表處的許可證原件。
證明第1款, 第2款和第3款變更的資料(如果外國商人以外語發送/任命代表處新負責人的資料,以及代表處新負責人的護照副本為外國人),本法令第15條規定要翻譯成越南語並根據越南法律進行驗證。 證明本法令第15條第1款和第2款變更內容的資料必須根據越南法律的規定由越南駐外外交使團、領事機构認證或使領事合法化。
設立代表處的許可證內容變更程序
根據關於設立代表處的第07/2016/ND-CP號法令第17條的規定,調整代表處許可證的程序如下:
- 在本法令第15條規定變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外國商人必須對設立代表處的許可證、設立分支機搆的許可證進行調整。
- 外國商人直接或通過郵件或線上(如果符合條件)向許可證發放機构提交申請。
- 在收到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許可證發放機构檢查並如果資料不完整、有效就要求補充資料。 在資料處理過程中,補充資料的要求最多執行一次。
- 除本條第5款另有規定外,在收到完整有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許可證發放機构調整或不調整代表處設立許可證、分支機搆設立許可證。 如果沒有調整,則必須有明確的理由。
- 如果代表處的活動內容發生調整, 在本法令第7條第5款規定的情况下,將分支機搆帶到代表處,在本法令第8條第5款規定的情况下,以及在調整代表處活動內容的情况下, 分支機搆未在專門法律檔中規定,許可證發放機构應在收到足够有效資料之日起03個工作日內提交專門管理部的書面意見。 在收到許可證發放機构的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專業管理部書面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修改代表處設立許可證、分支機搆設立許可證。在收到專業管理部的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許可證發放機构調整或不調整代表處設立許可證、外國商人分支機搆設立許可證。 如果沒有調整,則必須有明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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