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1 ~ 2026/02/06: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自2026年2月3日起,可使用电子社保办理社保、失业保险待遇
这是财政部长颁布的《第09/2026/TT-BTC号通知》中一项值得关注的规定。该通知对电子版社会保险簿和医疗保险卡的建立作出规定。其中,《第09/2026/TT-BTC号通知》第6条(发布并自2026年2月3日起生效)明确了社会保险号码及电子版医疗保险卡的使用方式。据此,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电子身份认证应用(VNeID)二级账户、数字社会保险应用(VssID)或电子邮箱(Email)接收并使用:
– 电子版社会保险簿,用于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各项待遇;
– 电子版医疗保险卡,用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结算医疗费用。
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机关、组织,在参保人员提交电子版社会保险簿时,不得再要求提供纸质社会保险簿。与此同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使用电子版医疗保险卡就医时,也不得要求其提供纸质医疗保险卡,并有责任通过国家保险数据库查询医疗保险卡的有效使用信息。
自2026年3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不得再使用个人名义银行账户
根据《第25/2025/TT-NHNN号通知》对《第17/2024/TT-NHNN号通知》(关于支付账户的开立与使用)的修订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必须使用与登记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不得再像以往一样使用个人名义账户。具体而言,该通知对支付账户名称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 对于个人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 对于组织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包含设立许可证、设立决定或企业登记证书上的组织名称;
– 对于联名账户:账户名称由银行设定,须体现各账户持有人名称,且不得与其他账户名称重复。
该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个体经营户必须开立并使用与其登记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以确保与经营主体的法律信息相符。
自2026年1月26日起,取消食品产品自行公告程序
自2026年1月26日起,根据政府颁布的《第46/2026/NĐ-CP号法令》及《第66.13/2026/NQ-CP号决议》,食品产品自行公告程序正式被取消。
根据《第46/2026/NĐ-CP号法令》,法律已不再规定食品产品自行公告程序。对于在2026年1月26日之前已完成自行公告的产品,相关组织、个人仍可继续生产、经营和进口,但须自2026年1月26日起12个月内,按照新规定完成合规公告注册。
此外,《第66.13/2026/NQ-CP号决议》还对2026年1月27日之前已办理的申报资料及产品规定了过渡机制。具体而言,组织、个人须自2026年1月27日起24个月内完成产品公告注册资料的完善;同时,对于已自行公告的产品,还须在该时间起12个月内完成适用标准公告。
超过上述期限后,自行公告资料、注册申请资料或产品公告注册受理文件将不再具有生产或进口的法律效力。但在过渡期内已生产的产品,仍可在其保质期内继续流通,产品所有人须对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自2026年2月2日起,土地领域部分行政手续被取消
2026年2月2日,农业与环境部部长签发《第445/QĐ-BNNMT号决定》,公布取消隶属该部管理范围内土地领域的部分行政手续。根据该决定所附清单,被取消的典型手续包括:
– 在涉及土地使用的投资项目转让时办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对2014年7月1日之前存在土地用途不当情形的家庭、个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在无需审批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用途时办理变更登记。
– 注销土地使用费、登记费欠缴记录。
– 确认继续使用农业用地。
– 土地分割或合并。
– 因遗失而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国家交付管理用地情形下的首次土地登记。
上述手续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再作为独立程序适用。相关实际处理内容将被整合或按照《第49/2026/NĐ-CP号法令》及相关实施文件规定的新程序执行。与此同时,各级人民委员会及土地登记机构被要求对现行行政手续体系进行全面审查和更新,避免受理已无合法依据的申请材料。
第85号通知:多行业、多地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适用5亿越盾扣除额的行业或经营地点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宣传、普及个体工商户及个体经营者税收政策的第85/TB-CT号通知》,对于同时从事多个行业或在多个地点经营的情形,可选择其中一个行业或一个经营地点,按最有利方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适用5亿越盾的扣除额。若扣除额尚未达到5亿越盾,可继续选择其他行业或经营地点,直至扣除额达到5亿越盾为止。
此外,关于纳税义务:
– 年营业额不超过5亿越盾的: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仍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实际营业收入(注意:无需纳税并不意味着无需履行税务申报手续)。
– 年营业额超过5亿越盾的:须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按月或按季办理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
CV 6725:自出具欠税确认文件之日起,企业不得办理海关申报登记
2026年1月27日,海关总局发布第6725号公文(6725/CHQ-NVTHQ),就依据《财政部第121/2025/TT-BTC号通告》第1条第61款有关税款欠缴处理及纳税义务完成确认事宜作出规定,该公文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公文,自收到纳税人提出的欠税确认申请之日起3日内,所属海关分局须对欠税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通知纳税人或相关主管机关。值得注意的是,自出具欠税确认文件之日起,企业不得办理海关申报登记。欠税确认文件自签发之日起满3日后生效。海关机关将依据进出口税款相关凭证及会计账册对纳税义务进行核查。若经确认企业仍存在欠税情形,包括尚未在集中会计系统中反映的税款,相关单位须作出反馈以重新确认欠税状态。逾期未反馈的,相关海关单位须对本单位所涉税款欠缴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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