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隨著社會的發展,越南公民到國外定居、學習、工作或在越南生活和工作的外國人越來越多。 與外國人結婚的越南公民數量逐年增加。 然而,許多人對離婚問題的手續以及現行法律規定提出質疑,這些問題具有外國因素。 權威如何解决? 財產分割,子女監護權如何? 適用外國法律還是越南法律? OTIS律師希望在下麵的文章中與您分享與外國因素離婚相關的問題。
離婚有外國因素是什麼?
離婚
根據判决終止夫妻關係,法院應配偶或配偶雙方的請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要求離婚的權利是與配偶相關的人身權利,因此配偶自己行使,不得轉讓或授權他人。
離婚有外國因素。
一方是越南公民,另一方是外國人,在國外定居的越南人之間的離婚; 雙方是外國人,但居住在越南; 越南人之間,但根據外國法律或與該關係有關的財產在國外建立、改變或終止該關係的依據。
外國因素離婚解決權限
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29條的規定,婚姻和家庭糾紛或婚姻和家庭索賠的解决均受法院管轄。
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款和第37條,涉及水因素的離婚解决權屬於省級人民法院。
在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4款規定的特殊情况下,如果與居住在邊境地區的越南公民和居住在越南邊境地區的鄰國公民發生離婚,則由地區人民法院管轄。
適用法律
越南公民與外國人之間以及永久居住在越南領土上的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離婚應根據越南婚姻和家庭法解决, 特別是2014年《越南婚姻和家庭法》及其相關檔的規定。
如果一方是提出離婚請求時不在越南的越南公民,則離婚應根據配偶共同永久居住地國的法律解决; 如果他們沒有共同的永久居留權,則根據越南法律解决。 離婚時,外國不動產的結算受該不動產所在國法律的約束。
有外國因素的離婚手續。
第一步驟
向首長TAND提交離婚申請的有效檔案。
具有外國因素的離婚申請包括以下檔案:
- 離婚申請(單方面離婚申請或人民法院同意離婚申請)。
- 身份證或個人身份證副本(護照、公民身份證);
- 護照(原件副本);
- 結婚證原件、結婚證原件遺失的情况下,應提交國家首長機构的經確認的原件副本,並在投訴中說明;
- 出生證明副本(如果有孩子);
- 財產所有權檔案副本(如有爭議);
- 如果雙方在越南結婚,然後配偶出國(找不到地址),則必須得到當地政府關於一方出境的確認;
- 如果根據外國法律登記結婚的雙方希望在越南離婚,則必須正式領事結婚證,並在司法部登記册上填寫手續,然後申請離婚。 如果雙方沒有進行登記,但仍希望離婚,則離婚申請中必須明確說明沒有登記結婚的原因。
第二步驟
法院應受理申請,考慮到適當的許可權和法律規定,向申請人發出支付預付款費用的通知。 申請人提交費用預付款,並向法院提交費用預付款收據。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並向同級檢察院和被告(有關人員)發出案件受理通知。
第三步驟
法院按照規定的法律手續處理案件。
注:法律不要求離婚申請必須通過基層調解(鄉、坊人民委員會、工會等)。 然而,在實踐中,許多法院仍然需要採取這一和解步驟。
解决期限
根據具體情況,解决期限不同。
- 外國因素同意離婚:3至4個月;
- 外國因素單方面離婚:初審時間約為04至06個月。
- 外國人缺席離婚:從大約24個月開始(由法院進行司法委託手續)
然而,事實上,如果被告缺席、財產糾紛和兒童監護權,外國因素離婚的解决時間可能會更長。
離婚有外國因素的法院費用。
根據第326/2016/UBTVQH14號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發佈的關於法院費用和費用的收費、豁免、减少、收取、支付、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無財產糾紛的離婚費為30萬越南盾。 如果存在財產糾紛,則按財產價值的百分比計算的判决費要求法院進行分割。
離婚時的監護權
對於越南法院處理的涉及外國因素的離婚案件,2014年《婚姻和家庭法》第81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了兒童的監護權:
配偶雙方就誰將直接撫養子女以及離婚後雙方對子女的義務和權利達成協議;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各方面的權利决定將子女交給直接撫養方; 如果孩子年齡滿七(柒)歲,則在决定時應考慮孩子的願望。
36個月以下的兒童由母親直接撫養,除非有證據證明母親沒有資格直接看護、照顧、撫養或教育兒童或其父親,並且母親另有約定,符合兒童的利益。”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基於協商原則。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根據以下原則解决
首先,哪一方的私有財產歸其所有,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能在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
第二,共同確定為夫妻財產的財產根據一分為二的原則進行分割,但法院在裁决時可考慮各方的情况、財產狀況以及各方對創建、維護和開發該財產的貢獻,以决定分割。
第三,配偶在家庭中的勞動被稱為收入勞動。
第四,保護各方在生產、商業和職業方面的合法利益,使各方有條件繼續勞動創收。
第五,保護未成年或已成年子女但殘疾、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工作和沒有財產養活自己的財產的合法權益。
第六,雙方的過錯侵犯了配偶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如果私人財產與妻子和丈夫要求分割離婚財產的共同財產合併或混合,則在分割過程中,任何一方收到的價值大於其應得份額的實物財產必須向另一方支付差額。
離婚時配偶共同財產義務的責任原則
如果配偶雙方不同意,則應要求法院具體解决:
首先,由夫妻共同協定確定的交易產生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承擔責任的損害賠償義務。
第二,配偶履行的義務是滿足家庭的基本需求。
第三,共同財產的佔有、使用和處置產生的義務。
第四,義務來自於使用私人財產來維持、發展共同財富或創造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
第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必須賠償兒童造成的損害。
第六,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與外國人離婚時的注意事項
- 如果妻子懷孕或孩子不滿12個月,丈夫無權要求離婚;
- 確定所有子女監護權、贍養權、財產分割(或同意在離婚後將配偶財產分割為另一個案件的要求)都已達成一致。
- 缺席離婚的期限為12至24個月(由於需要進行司法委託手續);
- 司法委託費為500萬至700萬越南盾;
- 從國外發送的檔案必須具有領事和翻譯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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