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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2025/12/20 ~ 2025/12/26):  自2026年1月1日起,新增两项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30 12 月, 2025 193 lượt xem 消息

2025/12/20 ~ 2025/12/26: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自2026年1月1日起五类无需取得数据主体同意即可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形

《2025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 91/2025/QH15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在第19条第1款规定,自上述时间起,有 五种情形可在未取得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个人数据,具体如下:
1.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数据主体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名誉、人格、合法权益而必须进行处理的;
2. 为应对紧急事态、预防危及国家安全的风险,以及防范、打击骚乱、恐怖主义、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而进行处理的;
3. 为履行依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活动与国家管理职责而进行处理的;
4. 为履行数据主体与相关机构、组织、个人之间的合法协议而进行处理的;
5.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允许处理的情形。
在上述情形下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时,相关各方须建立监督机制、处理流程、风险评估措施及反馈接收机制,以确保数据处理活动符合规定并受到适当管控。

自2026年7月1日起,电子形式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规定载于《2025年修订版无犯罪记录法》(第107/2025/QH15号,2025年12月5日获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法第1条第17款规定,无犯罪记录证明可签发为电子版或纸质版,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于第1号与第2号无犯罪记录证明)。电子无犯罪记录证明签发后,将显示于国家数字身份应用程序中,其法律效力与纸质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同;相关信息将持续更新,以便公民在需要时直接使用,而无需申请重新 cấp phát(补办)。在通过国家数字身份应用程序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提交申请的情况下,无犯罪记录证明将以电子形式签发。此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签发时限被缩短为自收到合法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存在刑事记录或新增违法行为需核实的情形,签发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自2026年1月1日起,新增两项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2025年公共债务管理法修正案》(第141/2025/QH15号,2025年12月11日获通过)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在《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中新增第11a和11b款,据此增加两项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
– 投资者因持有越南政府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 外国贷款方因向越南国家或越南政府提供贷款而产生的利息、费用收入。
由此可见,自上述时间起,上述收入将被正式纳入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及第320/2025/NĐ-CP号法令所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一并适用。

关于纸质劳动合同与电子劳动合同之间转换的规定

《第337/2025/NĐ-CP号法令》(2025年12月24日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以及电子劳动合同平台的建设、更新、管理、维护和使用作出规定。其中,对纸质劳动合同与电子劳动合同之间的转换作出具体要求,具体如下:
– 由纸质合同转换为电子合同的,应当完成主体身份认证,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进行电子签名,附加统一身份代码,并确保转换后内容与原件一致;
– 由电子合同转换为纸质合同的,依照《电子交易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转换后的合同,如符合规定条件,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原件。
此外,法令还规定:最迟至2026年7月1日,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必须投入正式运行;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已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至期满,如符合规定,其法律效力被认可为等同。

自2025年12月15日起科学和技术组织经营行业准则的填写方式

根据财政部关于科学和技术组织营业登记的第119/2025/TT-BTC号通告(自2025年12月15日颁布并生效),经营行业的填写应依照第7条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原则:
– 在首次营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时,科学和技术组织须在《越南国民经济行业体系》中选择四级行业填写于申请 dossier 中;营业登记机关负责对照并录入营业登记数据库;
– 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行业、职业,或属于附条件准入的投资经营行业,其经营行业的填写必须遵循相关专业法律文件之规定,即便该行业未列入《越南国民经济行业体系》;
– 对于尚未在行业体系或其他法律文书中规定、但亦不属禁止经营行业的行业,营业登记机关得为该组织补充登记,并同时通知财政部以审议更新新增行业;
– 如组织有需求在四级行业之下填写更为细化的行业内容,则可:
– 选择一项相应的四级行业
– 在所选四级行业之下详细列明具体经营内容;
– 确保该详细内容与所选四级行业的性质相一致。
在此情形下,上述细化行业视为正式经营行业;
– 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业须在其上级科学和技术组织经营行业范围之内;
– 对于附条件投资经营行业及对外国投资者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业之国家管理,依照专业机关权限及相关专业法律之规定执行。

正式规定:企业支付金额在 500 万越盾以上的工资须通过转账方式方可计入可扣除费用

根据政府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颁布的 第 320/2025/NĐ-CP 号法令(关于企业所得税法 2025 的实施细则)及税务机关的相关指导,凡金额 自 500 万越盾及以上 的支出,仅在具备非现金支付凭证的情况下,方可计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可扣除费用。该法令第 9 条第 1 款 c 点规定:对金额 自每次 500 万越盾及以上 的购销货物、服务以及其他支付项目,须按照增值税法律规定,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基于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明确:(i) 若企业 单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达到或超过 500 万越盾;(ii) 但 未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例如以现金、实物支付或未通过转账支付),则该笔支出 不得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的可扣除费用。
因此,为确保相关费用可予以扣除,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 对 每次金额自 500 万越越盾及以上的工资支付,必须通过 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 同时应 妥善留存符合规定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此外,企业亦可参阅 第 320/2025/NĐ-CP 号法令 及 2025 年企业所得税法第 9 条第 1 款,以了解有关可扣除费用条件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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