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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2026/1/24 ~ 2026/1/30 ): 10种情形可免于对部分进口食品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检查

3 2 月, 2026 60 lượt xem 消息

2026/1/24 ~ 2026/1/30: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10种情形可免于对部分进口食品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检查

第46/2026/NĐ-CP号法令(于2026年1月26日颁布并自同日起生效)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作出指导,规定在不存在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进口食品可免于国家食品安全检查的10种情形,具体包括:
1. 在免税额度内的礼品、赠品;
2. 供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待遇的个人使用的进口货物;
3. 过境、转口、中转、暂时进口再出口以及存放于保税仓库的货物;
4. 数量合理并经主管机关确认的试验、研究样品;
5. 用于展会、博览会展示的货物;
6. 暂时进口并用于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7. 根据政府或总理指示,用于应急需求的货物;
8. 仅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原材料和产品;
9. 专用于国家安全、国防目的的货物(须经国防部或公安部确认);
10. 边境居民在免税额度内进行买卖、交换的货物(不包括集中收购情形)。
此外,该法令还规定,部分经营主体无需申请食品安全合格条件证明,例如:小规模初级生产、个体食品经营、街头食品经营、未登记经营的集体食堂、预包装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微量物质经营,以及食品用工具和包装材料经营等。但需注意的是,上述主体仍须全面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自2026年2月15日起,劳动者在岗位安排前须进行健康体检

根据第56/2025/TT-BYT号通知,须在岗位安排前进行健康体检的对象为《2015年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第21条第3款所规定情形下的劳动者。具体而言,依据第56/2025/TT-BYT号通知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有责任为劳动者组织健康体检:
– 在安排劳动者上岗之前;
– 在劳动者调转从事劳动强度更大、具有毒害性或危险性更高的职业或工作之前;
– 或者在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职业病治疗和康复后,
– 继续返岗工作的,但已由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减损程度的情形除外。
如劳动者已接受定期健康体检,并已取得仍在有效期内的健康体检证明的,仅需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专科检查。

自2026年1月25日起,7类土地违法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2月10日,联席通告第11/2025/TTLT号正式颁布,并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对土地、资源领域造成浪费行为的认定作出指引,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根据该通告第8条规定,以下7类违法行为可被考虑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 违法编制、审批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导致土地资源使用效率低下、造成资源浪费的;
2. 造成国家资源、能源污染或破坏,降低其价值及长期开发利用能力的;
3. 违反规定进行土地出让、出租、收回或改变土地用途;未履行财政义务;未依法进行拍卖、招标;延迟确定土地价格,致使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的;
4. 土地使用不符合核准用途或长期闲置,如闲置超过12个月、项目进度延误超过24个月,或在被收回土地时未按规定交还土地的;
5. 故意延误征地拆迁、项目实施,未经批准即开工建设,或补偿、安置工作违反规定的;
6. 作出不符合已批准土地利用规划、使用计划的投资项目或住房项目决定、审批的;
7. 违法发放资源开发许可,或超出许可内容进行开采,造成环境污染、资源退化的。
上述行为系认定土地、资源领域浪费的重要依据,将依照《2015年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用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涉及土地、资源浪费的相关刑事案件。

已正式颁布第66.13/2026/NQ-CP号决议,规范食品产品的标准公告与产品备案

2026年1月27日,越南政府颁布第66.13/2026/NQ-CP号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就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的公告及食品产品公告备案作出规定。该决议适用于多类食品产品,包括:预包装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保健食品、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营养补充食品以及36个月以下婴幼儿营养产品;同时适用于在越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内外组织、个人。关于适用标准的公告(第5条),将产品投放市场的组织、个人须就以下产品履行适用标准公告义务:
– 尚未制定技术法规或尚无合格评定、认证机制的预包装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接触用包装材料及器具;
– 营养强化剂;
– 仅含维生素、矿物质且不附带健康功效宣称的营养补充食品。
该决议为食品产品的管理、标准公告及产品备案建立了统一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提升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

第218号公文:单笔5百万越盾及以上的工资支付须采用非现金方式,方可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2026年1月27日,税收、收费及规费政策管理与监督局发布第218/CST-TN号公文,就企业在支付工资、劳务报酬时使用非现金支付凭证,以便在计算企业所得税(CIT)时计入可扣除费用作出指导。根据该公文,工资、薪金支出仅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予以扣除:
– 实际发生并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 具备完整、合法的发票及会计凭证;
– 单笔支出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越盾的,须具有符合规定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此外,第320/2025/NĐ-CP号政令(自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适用于自2025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期)亦规定:企业虽已进行费用入账,但若未实际支付,或未具备合法支付凭证的,该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支出不得作为可扣除费用。非现金支付凭证的认定依据第181/2025/NĐ-CP号政令关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系指依法通过非现金支付方式完成支付的凭证(不包括直接以现金存入收款方账户的情形,特殊情况除外)。据此,自2025年12月15日起,凡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越盾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支出,如拟在企业所得税决算中计入合法费用,均须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

自2026年起,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无需申报、缴纳营业执照税(门牌税)

2026年1月23日,税务总局发布第645/CT-CS号公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大宣传力度并加强对纳税人的支持,落实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和缴纳营业执照税(门牌税)的规定。根据第198/2025/QH15号决议及第362/2025/NĐ-CP号政令,自2026年起,纳税人无需就2026年度及其后的各年度申报或缴纳营业执照税,原有关于营业执照税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但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省、市税务局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尚未缴清的营业执照税进行全面清查,并依法采取税收管理措施,确保应缴尽缴、足额入库,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

关于投资建设活动中强制保险的新规建议

财政部目前正就《第67/2023/NĐ-CP号政令》部分条款的修订、补充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政令涉及强制保险制度,其中包括投资建设活动中的强制保险,旨在使相关规定更加符合市场实践,并与将于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25年建设法》保持一致。
据财政部介绍,强制保险在投资建设领域实施三年来(2023—2025年),已有超过8,000个建设工程投保,保险费收入累计逾1万亿越盾。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费率水平、免赔额设置、千亿越盾以上工程价值的分类以及风险评估能力等方面,尤其是在自然灾害形势日趋复杂的背景下更为突出。基于保险协会、国家审计署及各项目管理单位的建议,财政部认为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本次政令修订草案共包括10条,重点涉及以下内容:
– 修订、补充强制保险的适用对象及投保责任,允许投资方将施工期间工程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交由承包商承担,以符合《2025年建设法》的相关规定;
– 调整相关概念和术语,将“投资建设活动”统一更改为“建设活动”,并对建设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的名称进行调整,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 针对地铁、城市轨道交通(Metro)等特殊工程,补充规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及免赔额;
– 重新审查最低保险费率及25%费率减免的规定,特别是针对工程价值在1,000亿越盾及以上的项目;
– 删除部分已不再适用的免责条款,尤其是涉及含安装部分工程的相关规定。
目前,该修订草案正通过财政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完善后提交政府审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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