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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2025/11/1~2025/11/7): 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拟议规定

10 11 月, 2025 195 lượt xem 消息

2025/11/1~2025/11/7: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小型企业可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近日颁布第99/2025/TT-BTC号通告,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取代第200/2014/TT-BTC号通告,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通告明确指导企业关于会计凭证、会计科目体系、会计记账方法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呈报。企业的纳税义务仍按照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值得关注的是,根据该通告第31条第2款,财政部允许中小型企业、非公立单位及其他会计单位选择适用第99/2025/TT-BTC号通告所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此举旨在提升会计工作的灵活性,使其更契合各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与管理需求。然而,通告同时要求,企业在采用新会计制度后,必须在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保持一致执行。如需变更会计制度,企业应重新列示相关数据和对比信息,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及其影响,以确保财务信息的透明性与可比性。

自2025年12月15日起,可计入可用资本的可转换债券须符合7项条件

财政部于2025年10月29日颁布第102/2025/TT-BTC号通告,对第91/2020/TT-BTC号通告作出修订和补充,并自2025年12月15日起正式生效。该通告第4条明确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及可赎回优先股被允许计入可用资本所需满足的条件。其中,可转换债券仅在同时满足以下七项条件时,方可计入可用资本:
1. 初始期限不少于5年;
2. 不得以证券经营机构自身资产作抵押担保;
3. 不得提前赎回,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除外:
(i) 当债券条款规定发行机构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请求进行回购;
(ii) 在二级市场上回购,且回购后企业仍符合相关规定,并须在实施前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告;
4. 若支付利息将导致经营亏损,发行机构可暂停支付利息并将其结转至下一年度;
5. 在证券经营机构解散的情况下,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仅可在该机构履行完对所有有担保及无担保债权人义务后,方可获得清偿;
6. 债券利率在转换前的整个期限内仅可调整一次,且仅能在发行满5年后进行调整;
7. 必须登记计入可用资本补充项目。

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拟议规定

人事部正在就《电子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旨在完善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基础,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提供便利与保障。
草案共设5章、29条,主要对电子劳动合同的原则、主体、签订方式、有效条件及履行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 签订原则: 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劳动法》和《电子交易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得到承认,并鼓励在实际操作中广泛使用电子劳动合同。
– 参与主体: 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eContract),即为双方提供电子签订、数字签名、存储与管理服务的中介平台。
– 签订条件: 双方须使用合法的数字签名签署合同,以确保签署人身份的可识别性、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及签署后任何修改的可追溯性。每份电子劳动合同将被赋予唯一识别码(ID),以便查询、核验与对照管理。
– 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的生效时间为最后一方完成电子签署的时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 修改、补充与终止: 可通过与初次签订相同的电子方式进行,保证法律效力与信息存储的一致性。
草案还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业及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分工,要求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必须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并确保存储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实时”。该政策的实施将为越南数字政府、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劳动关系管理迈向智能化与现代化。

房地产经营违法处罚新规拟出台

建设部正就《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针对房地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作出了多项新的调整与补充。根据草案,未满足房地产经营条件的企业,最高可被处以2000万越盾罚款,并暂停经营3至6个月。具体而言:
– 未依照规定设立企业或合作社而从事房地产经营的,罚款1亿2000万至1亿6000万越盾;
– 企业不符合房地产经营法定条件的,罚款1亿6000万至2亿越盾。
草案同时加重了对违反信息公开、资金募集及交易管理规定的处罚力度:
– 未通过合法银行账户收取客户资金的,罚款2400万至3000万越盾;
– 未公开或公开虚假项目信息的,罚款3000万至4000万越盾;
– 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经营房地产、房屋或建筑工程,或非法收取款项的,罚款4000万至6000万越盾。
值得关注的是,对未满足条件即开展房屋或建筑工程经营的行为,最高可处10亿越盾罚款,并责令退还已收取款项及暂停经营活动。对于未来形成的房屋或建筑项目,若开发商未取得银行保函、非法收取资金或挪用所收资金,将被罚款6000万至8000万越盾,同时须上缴50%的违法所得,并在客户要求时全额退还款项。
此外,涉及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违规签订合同等行为的,也可能被处以最高10亿越盾罚款,并强制退还全部不当收入。草案还明确,开发商若延迟提交不动产权证申请文件,视情节与规模严重程度,可被处以最高10亿越盾罚款。
该修订草案旨在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交易透明、公平与合法合规,为越南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已公布《在越南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指导通告(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近日正式发布了《在越南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指导通告(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越南在金融与会计领域迈出了融入国际体系的重要一步。根据该征求意见稿,IFRS的实施将以自愿原则为基础,适用于具备相应能力、资源及需求的企业。具体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和范围:
– 位于越南国际金融中心的企业和经济组织(根据国会第222/2025/QH15号决议);
– 在越南境内经营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企业。
(二)关于实施形式: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
– 全面采用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以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 至少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保持IFRS的一致性执行;
– 首次采用时,应遵循IFRS 0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比较及其他相关要求;
– 企业可自行设计会计科目体系、凭证及财务报表格式,但必须确保真实、透明地反映经济业务实质。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IFRS的企业无需再编制符合越南会计准则(VAS)的财务报表。依照IFRS编制的财务报表将被视为正式的法定报表,用于报送监管机构及依法公开披露。关于报告期间、期限及报送地点,实施IFRS的单位仍须遵守越南现行会计及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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