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完善可持续有效工业群管理和发展的政策法律,满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时纠正实践中出现的不足,近日,政府发布了第32/2024号令。 /ND-CP(2024 年 3 月 15 日),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据此,《政令》对工业群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提出了很多新的观点。
多项激励支持政策
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工业群内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按照土地法、税收法、信贷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法规。法律规定不同激励水平的,按照最高激励水平
- 该令规定,地方预算(含中央预算内定向增收地方预算)平衡投资支持,根据公共投资法和国家预算法的规定支持发展本地区产业集群内外技术基础设施体系(优先支持环保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已投入运行的工业群;支持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和极其困难地区工业群重大共性技术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工业群向产业联通、专业联通、生态联动、保护传统职业方向发展)。
- 省人民委员会向同级人民议会报告,依据职权和法律规定决定或者决定支持投资建设本地区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
“根据该令规定,国家支持不超过投资项目总投资额30%的资金用于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不计入项目总投资,计算工业群内投资项目的土地转租价格和基础设施使用价格。建设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的投资者负责管理、修复和定期运营支持的技术基础设施项目,服务于工业群的整体运营。”
- 该法令第27条还规定,中央预算确保工业和贸易部开展的工业群发展活动的经费,包括: 工业群数据库的调查、建设和运营;组织会议、研讨会,协调工业群招商引资;工业群的宣传信息、印刷、出版文件、培训、专业发展、法律和政策;调查、评价、制定国内外工业群发展的政策、管理模式和经验;制定、传播和实施有关工业群管理和发展的政策和法律
- 研究制定标准,确定有效、环保的工业群发展模式(如专业工业群、配套工业群、生态工业集群等);组织对工业群发展模式的指导和表彰;组织奖励、总结,形成工业群发展方向报告。
- 此外,该法令还规定,地方预算确保为地方开展的工业群发展活动提供资金,包括:第1点a和b中规定的工业群发展活动。
- 组织工业群招商引资活动;对工业群有搬迁投资意愿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考察、调查;建立和评估工业群的建立和扩大;编制工业群建设详细规划;支持落实工业群相关行政手续。对工业村、居民区搬迁企业、合作社、合作团体、户建立投资项目、运输费用、机械设备线路安装等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支持力度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
“政府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发布的第 32/2024/ND-CP 号法令规定了以下投资激励措施: 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工业群;投资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是具有投资激励的特殊行业和专业。 该法令明确规定,工业群发展活动资金属于非企业资金来源;按照国家预算法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关于工业群发展优惠政策和支持的新要点
第32/2024/ND-CP号法令自2024年5月1日起生效,与之前关于工业群管理和发展的法令相比,有一些突出的新点和一些显着变化
- 遵守现行《土地法》(第149条第2款)关于工业群基础设施投资和经营的土地租赁机制的规定,促进企业经营的工业群的运营效率。最近,第32号令。 /2024/ND-CP规定,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模式为企业、合作社、设立组织,按照越南法律运作,开展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投资和经营活动。
第68/2017/ND-CP号令第15条第2款规定的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单位,继续经营,直至主管部门做出安排决定为止。落实第32/2024/ND-CP号法令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第32/2024/ND-CP号法令继续规范建立和扩大工业群的程序(包括选择投资者建设佛你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同时将职责分配给工业和贸易规划和投资研究部。并提出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投资报告内容规范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工业群的建立和扩大,无需按照投资法办理投资政策审批手续。
- 下放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关于建立和扩大产业集群的决定》中)在区行政边界内调整名称、变更地点,与批准的规划相比增加面积不得超过05公顷,符合区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本地区其他规划;同时更新变更内容,在下一个省级规划编制报批时向总理汇报
- 关于建立和扩大产业集群的决定,责成省人民委员会依据职权和法律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或者废止
关于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的调整,工业群有国家预算形成的技术基础设施项目的,由省人民委员会指定投资者建设技术楼层进行管理、维修和运营,服务工业群整体运行。国家预算内用于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包含在土地租赁价格和工业群通用技术基础设施使用价格中;技术基础设施的管理、维修、运营费用包含在工业群通用技术基础设施使用价格中。专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专门法律的规定。
- 第32/2024/ND-CP号法令延续了2009年8月19日总理第105/2009/QD-TTg号决定之前形成的关于处理工业群建立的过渡规定。据此,该法令责成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工业群的实际情况和运行效率,对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现状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明确其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行性研究并决定建立产业集群。
“2024年3月15日第32/2024/ND-CP号法令明确规定,建立和扩大工业群的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列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区域工业群名录;有符合区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土地基金;
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投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合作社和组织请求成为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
在区级范围内建立工业群的,工业群平均占用率超过50%或者工业群未出让工业用地资金总额不超过1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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