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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2026/7/4 ~ 2026/7/10): 自2026年7月1日起,未载明购买方信息的发票不得作为成本列支依据

13 7 月, 2026 272 lượt xem 消息

2026/7/4 ~ 2026/7/10: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第248/2026/NĐ-CP号法令》正式出台,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电子商务法》实施细则

越南政府于2026年6月30日颁布第248/2026/NĐ-CP号法令,对《电子商务法》部分条款作出详细规定,并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法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 平台运营主体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
 平台各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
 用户意见反馈及投诉受理、处理机制;
 商品价格、支付方式、配送、退换货、退款政策,以及商品、服务展示排序规则等。
对于具备直播销售(Livestream)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法令进一步要求制定并公开直播运营规则,内容应包括:直播人员身份认证(实名认证)要求; 暂停或终止直播的适用情形;对存在安全风险商品的预警机制; 观众投诉受理及处理流程。 针对涉外电子商务活动,法令规定,境外电子商务平台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须向越南工贸部办理注册手续:提供越南语界面; 使用越南国家顶级域名“.vn”; 一个自然年度内与越南消费者完成10万笔以上交易。 同时,法令还对境外电子商务平台的注册、变更、补充、注销程序以及平台运营和管理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自2026年7月1日起,未载明购买方信息的发票不得作为成本列支依据

上述规定载于第254/2026/NĐ-CP号法令,该法令对《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中有关电子发票及电子凭证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并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该法令,未载明购买方信息的发票,或者开具给消费者的发票,不得作为经济组织、机关、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及经营性个人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或办理税务汇算清缴的合法凭证。法令同时对不同情形下购买方信息的填写作出了具体规定:
 购买方名称、地址过长的情形:发票可使用部分通用简称,例如:“Phường(坊)”可简写为 “P”; “Thành phố(市)”可简写为 “TP”; “Việt Nam(越南)”可简写为 “VN”; “Cổ phần(股份公司)”可简写为 “CP”; “Trách nhiệm hữu hạn(有限责任公司)”可简写为 “TNHH”; “Khu công nghiệp(工业园区)”可简写为 “KCN”; “Sản xuất(生产)”可简写为 “SX”; “Chi nhánh(分支机构)”可简写为 “CN”。 但必须确保门牌号、街道名称、坊(乡、特别行政区)、省、市等关键信息完整无误,能够准确识别企业名称和地址,并与企业登记及税务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 购买方为消费者且提供姓名、地址及个人身份号码的情形:发票应载明购买方姓名、地址及个人身份号码。如购买方为外国人,则可使用护照号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号码及国籍信息替代个人身份号码和地址信息。
 购买方未提供姓名、地址及个人身份号码的情形:发票应明确注明“销售给消费者”(“Bán cho người tiêu dùng”)。但对于法律规定的部分向个人消费者销售特定商品或提供特定服务的情形,发票可以无需记载购买方姓名、地址及个人身份号码。

自2026年8月21日起,采用高新技术的投资者参与投标最高可享5%优惠

越南政府颁布的第274/2026/NĐ-CP号法令(关于《招标法》中投资经营项目投资者选择的实施细则)将于2026年8月21日正式生效。该法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规定采用先进技术、高新技术及环保技术的投资者在投资者遴选过程中可享受投标评审优惠政策。具体而言,对于采用先进技术、高新技术、环境友好型技术或现有最佳可行技术(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BAT),以降低环境污染,并适用于依据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属于环境影响风险较高项目的投资者,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可享受5%的优惠幅度。除上述5%的优惠外,第274/2026/NĐ-CP号法令还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投资者,在投标评审时可享受2%的优惠:承诺进行技术转让;承诺开展高新技术活动,涉及总理公布的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技术或产品;采用列入鼓励技术转让目录或战略技术目录的技术(依据高新技术相关法律规定)。此外,承诺向越南国内投资者或合作伙伴转让技术的外国投资者,在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同样可享受2%的优惠。

自2026年7月1日起,外国人在越南工作享受个人所得税豁免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越南财政部于2026年7月1日颁布第95/2026/TT-BTC号通知,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及防止逃税协定的适用作出实施指引。根据该通知规定,作为缔约另一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如因在越南提供受雇劳务取得收入,越南原则上有权对该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PIT)。然而,根据第95/2026/TT-BTC号通知第34条第2款,若该个人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其因在越南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仅在其税收居民所在国(地区)征税,无需在越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任一自纳税年度内开始或结束的连续12个月期间,在越南停留时间累计不足183天;
 雇主并非越南税收居民,且该工资、薪金并非由越南税收居民承担;
 该工资、薪金并非由雇主设于越南的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支付或负担。
因此,上述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而仅适用于属于与越南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的个人,并且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

越南税务局发布《关于关联交易管理新规若干重点内容的通知》,介绍第255/2026/NĐ-CP号法令主要修订内容

2026年7月9日,越南税务局发布第4697/CT-CS号公文,介绍第255/2026/NĐ-CP号法令的主要新内容,并部署相关实施工作。总体而言,第255/2026/NĐ-CP号法令基本沿用了第132/2020/NĐ-CP号法令(经第20/2025/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关于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的规定,同时对若干重要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包括:
1. 完善术语定义(第4条):法令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以下术语的定义:
 关联交易(Related-party Transaction);
 本地文档(Local File);
 主体文档(Master File);
 未系统性开展信息交换(Systemic Failure in Exchange of Information)等概念。
2. 调整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第5条):法令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作出以下补充:
 新增通过借用、出借资产形成关联关系的情形,其适用原则与原规定中借款、贷款形成关联关系的规定保持一致;
 新增不适用关联关系认定的例外情形,进一步明确第5条第2款第d.3项规定的适用范围。
3. 新增国家数据库作为关联交易管理依据:法令新增规定,国家数据库可作为纳税人在关联交易申报、关联交易定价及税务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数据来源。
4. 明确数据库的优先适用顺序:在进行独立交易原则分析及关联交易定价时,应按照以下顺序优先使用数据来源:公开发布的数据库(Public Database); 商业数据库(Commercial Database); 税务机关数据库(Tax Authority Database)。
5. 修订纳税人在关联交易申报和定价中的权利与义务(第18条):法令进一步修改、补充了纳税人在关联交易申报、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及相关资料准备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提高关联交易税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越南拟出台《电信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目前正就《电信服务质量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草案规定,属于《强制实施服务质量管理的电信服务目录》范围内的电信服务,应按照本《通知》第7条规定办理服务质量公告(Quality Declaration)手续,并同时遵守本《通知》关于信息公开及持续保障电信服务质量的相关要求。对于《电信法》、政府法令或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已就服务注册、服务提供备案、质量公告、质量承诺、质量信息公开或服务质量管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的电信服务,电信企业应直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此外,草案要求,电信企业应在其官方网站设立“电信服务质量管理”(Quản lý chất lượng dịch vụ)专栏,公开其所提供各项电信服务的质量信息。如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或标准交易条款,则应在相关合同文件中公开上述信息或注明链接至该专栏,方便用户查阅。草案同时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以下原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表述清晰、易于访问、易于阅读和理解; 不得具有误导性; 便于用户查询、比较不同服务质量信息; 当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电信企业应依法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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