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6/20 ~ 2026/6/26: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私募公司债券发行制度若干重要新规值得关注
2026年6月5日,越南政府颁布第200/2026/NĐ-CP号法令,就境内私募公司债券发行及面向国际市场发行公司债券作出规定,并正式取代第153/2020/NĐ-CP号、第65/2022/NĐ-CP号及第08/2023/NĐ-CP号法令。根据该法令,发行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及审批流程按照两类发行主体分别作出规定:(一)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二)非上市公司、非证券公司及非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此举旨在进一步明确不同主体适用规则,提升法规实施的便利性,同时便于监管部门依据不同主体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及违法违规处理。此外,法令进一步完善了与债券发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责任制度,新增了发行申请文件、资料及报告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责任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责,包括发行文件顾问机构、发行代理机构、审计机构、具备执业资格的审计师、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签字人、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发行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市场责任机制。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强制投保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第220/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对于属于高风险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为工程在施工期间购买建筑工程强制保险。根据规定,以下三类工程必须投保建筑工程强制保险:
– 对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 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建设工程;
– 根据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属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工程竣工时的全部重置价值,包括建筑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运输费、税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调整及增补金额。如工程造价发生变动,建设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机构,并相应调整保险金额。此外,法令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责任。即使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商代为办理保险投保手续,建设单位仍应承担确保工程依法足额投保的最终责任,并负责监督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
允许企业对数字资产和绿色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越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发布2026年第10-NQ/TW号决议,就推动外商投资经济发展提出一系列重要政策。其中,允许企业对数字资产和绿色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成为本次决议的一项重要亮点。具体内容包括:
– 完善外商投资(FDI)优惠约束机制:仅对承诺实施技术转让、开展研发(R&D)、推进绿色与数字化转型、培养越南本土人才,并公布本地化发展路线图的外资企业给予投资优惠。
– 培育本土供应商体系:建立国家级项目和数据库,促进外资企业与越南企业对接合作;支持越南企业提升技术水平、融资能力和现代化管理能力,进一步融入全球供应链。
– 推动并购(M&A)与合资合作:支持国内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并购及技术转让等方式,与外资企业在战略产业开展合作,但须确保符合国家国防安全要求及越南所承担的国际承诺。
– 实施绿色与数字化财政激励政策:对符合ESG(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标准、绿色发展和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给予优惠贷款及利率支持;同时,允许企业对数字资产及绿色资产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科技创新和绿色转型。
– 促进人才与知识溢出效应:鼓励曾在外资企业工作的越南人才自主创业、设立创新项目,推动先进管理理念、技术经验和创新能力在本土企业间传播,提升越南企业整体竞争力。
拟修订企业登记规定,推进数字化改革并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越南财政部目前正就《关于修改、补充〈第168/2025/NĐ-CP号法令〉若干条款的法令(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围绕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多项重要调整,旨在推进数字化转型、精简行政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内容如下:
– 调整乡级个体工商户登记机构设置规定:乡级工商登记机构可由乡级人民委员会所属专业部门承担;对于未设立专业部门的地方,可由乡级人民委员会直接履行工商登记职责。
– 全面推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数字化:进一步加快数字技术在企业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中的应用,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 完善电子身份认证机制:对委托人及受托人实行电子身份认证要求,以有效防范身份冒用和虚假登记等风险。
– 拟取消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投资登记证》复印件的要求:投资者仅需承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无需再提交《投资登记证》副本。
– 实行“免重复提交”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已掌握数据的材料,如《企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无需重复提交,进一步减轻申报负担。
– 进一步明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申报义务:即使处于暂停经营期间,仍须依法办理登记或变更信息;同时,草案新增关于连续停业期限上限、恢复经营确认机制,以及企业解散时股东信息报送义务等规定。
财政部认为,本次修订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升国家行政管理效能,推动构建更加透明、高效、现代化的营商环境,并与国家数字化转型战略保持一致。
拟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海外工作的劳动者给予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修订草案)》,该法预计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草案提出,政府将被授权制定针对部分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人员的缴费补贴政策。这是相较于现行《2024年社会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创新。根据草案,政府将结合各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规定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及实施期限。拟享受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对象包括:
– 根据劳动合同赴国外工作的越南劳动者;
– 随同越南驻外代表机构任期派驻人员赴国外任职且未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配偶;
– 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不领取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监事、国家资本或企业资本代表、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经理、监事会成员或监事,以及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成员理事会成员等管理人员。
与《2024年社会保险法》相比,上述规定属于全新政策。现行《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6条仅规定国家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给予缴费支持,而尚未建立针对强制性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补贴机制。此外,草案还补充规定:对于尚未成立基层工会或者依法无需设立基层工会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劳动者疗养、健康恢复休假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 病后疗养制度: 因患需长期治疗疾病、病愈后身体尚未恢复的,最长可休养 10天;因接受手术治疗、病愈后身体尚未恢复的,最长可休养 7天;其他情形最长可休养 5天。
– 产后疗养制度: 一次生育两名及以上子女的女性劳动者,最长可休养 10天;因剖宫产等手术分娩的女性劳动者,最长可休养 7天; 其他情形最长可休养 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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