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6/13 ~ 2026/6/19: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自2026年7月1日起,项目业主可自主调整费用结构
政府于2026年6月15日颁布第206/2026/NĐ-CP号议定,对建设投资成本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议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可对各项费用结构进行调整,包括预备费用,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不改变项目规模;
不突破已批准的建设投资总额;
不改变项目资金来源结构;
调整须以保障项目进度和目标实现为目的。
尽管赋予项目业主更大的自主权,其仍须对建设投资成本的确定与管理承担责任。对于PPP项目,成本管理同样须确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及国家出资额度,除非依法履行投资主张调整或项目调整程序(依据公共投资法及PPP投资相关法律规定)。
自2026年7月1日起,国家对绿色建材生产项目提供信贷优惠支持
第209/2026/NĐ-CP号议定补充完善了对环境友好型建筑材料研发、投资开发、生产及使用活动的激励与优惠机制。根据该议定,国家对新型建材、再生材料、绿色材料、轻质材料、智能材料、环境友好型建材以及适用于沿海及海岛地区的建材,在研发、投资开发及应用方面实施鼓励与优惠政策,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保障国防与安全。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可依法享受信贷优惠政策,并有权依照有关信贷机构法律及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获得合法资金来源的支持。此外,还可根据科学技术与创新法律、国家预算法律及公共投资法律等相关规定,获得利息补贴及其他形式的支持。同时,涉及绿色材料及再生材料的研发、投资开发和应用项目,还可依据土地法及投资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土地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依法适用的优惠与支持机制。
自2026年7月1日起,全国正式运行建设活动国家数据库
根据政府第212/2026/NĐ-CP号议定,自2026年7月1日起,建设活动国家数据库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投入运行。根据该议定,建设部为建设活动信息系统的主管机关。该系统运行于网址:https://csdlhdxd.gov.vn,系统包括建设活动国家数据库、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应用软件系统、软件服务以及云计算平台,用于数据的管理、运行及开发利用。所有规划、建设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以及参与建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须在系统中赋予唯一标识码。该标识码在对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统一使用,并作为各类行政程序、主管机关及相关数据库之间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重要基础。除服务于国家管理之外,该系统亦为组织和个人在办理行政手续过程中提供便利。除数据存储与共享功能外,建设活动国家数据库还作为平台,支持报告生成、运行管理、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应用、预警机制建设,以及辅助决策与风险控制等功能的发展。
自2026年4月15日至2027年2月28日,企业可按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
该内容载于第66.16/2026/NQ-CP号决议中有关削减、简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行政手续的重要规定。根据随附附录I.9,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可选择按季度申报。对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组织、个人,如其增值税按季度申报,且选择按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可适用该规定。个人所得税由按月申报转为按季度申报的适用期间为2026年4月15日至2027年2月28日。此外,根据第4021/CT-NVT号公文,对于已被税务机关受理并出具接受通知的2026年4月月度申报表,在进行2026年第二季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仅汇总5月及6月对应发生的纳税义务,不得将已在2026年4月申报表中申报的义务纳入季度申报,以避免重复计算纳税义务。如发现2026年4月申报存在错误,应按照规定对该月申报进行补充申报。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拟最高罚款达5亿越盾
该内容为正在征求意见的《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规定》草案中的重要提议。根据草案第13条规定,对于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审查结果批准决定的行为,最高罚款拟提高至5亿越盾,较现行第45/2022/NĐ-CP号议定规定的最高罚款标准提高一倍。具体而言:对于属于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省级人民委员会或国防部、公安部审批权限且环境标准相当的投资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如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批准决定,将被处以3亿至4亿越盾的罚款。对于属于农业与环境部或国防部、公安部审批权限且环境标准相当的项目或单位,拟处以4亿至5亿越盾的罚款。除罚款外,违规的组织和个人还可能被责令暂停项目施工活动3至5个月,或暂停至取得主管机关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结果之日止。
已出台《2025年投资法》修订草案:关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目录的调整
财政部正在征求关于修订、补充《2025年投资法》第六条及附录IV(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目录)的法律草案意见。据此,草案拟对《2025年投资法》第六条及附录IV作如下修订、补充:
在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之后新增第m项:增加“以非医疗目的通过呼吸途径供人使用的一氧化二氮(N₂O)经营活动”。
以草案随附的附录IV(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目录)替代现行《2025年投资法》附录IV。
对于《2025年投资法》规定为有条件投资经营但已被本草案删除的行业、领域,组织和个人可继续使用主管机关依法签发的各类许可证、证书、执照、确认文件或其他形式的投资经营许可文件,直至该等文件的有效期届满。该法律草案拟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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