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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2025/9/27 ~ 2025/10/03): 越南经济行业分类体系将于2025年11月15日正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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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7 ~ 2025/10/03: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多项新规值得关注

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将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本次法律修订相较现行法规有诸多重要变化,以下为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亮点:
(一)扩大征税对象范围:在越南取得收入的外国企业,即使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或营业地点,也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尤其是开展电子商务和基于数字平台经营的企业,将必须对在越南产生的收入缴纳税款。
(二)新增应税收入项目:包括在出资、合并、联合、分立、所有权转换、企业转制时资产重估产生的差额收入,以及合同补助、奖励和罚金等。
(三)调整税率水平:整体趋势为下调,以增强竞争力并鼓励企业发展。普遍适用税率为20%。年营业收入不足30亿越盾的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营业收入从30亿至500亿越盾的企业适用17%的税率。
(四)变动部分优惠政策:
– 对新技术产品的免税、减税期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为最长3年,自企业有营业收入之日起计算;
– 提高享受优惠条件的投资资本门槛:欲享受15年内10%优惠税率的新建生产项目(不含特别消费税产品及矿产开采),最低投资资本须达12万亿越盾(原标准为6万亿越盾);
– 新增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行业:包括数字技术服务、网络安全、半导体芯片、数据中心和人工智能。
(五)关于亏损抵扣的规定:房地产转让业务产生的亏损,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用于抵扣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税收入,但不得用于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或涉及矿产开采的收入。

越南经济行业分类体系将于2025年11月15日正式调整

2025年9月29日,越南政府总理签发第36/2025/QĐ-TTg号决定,公布新的《越南经济行业分类体系》,替代第27/2018/QĐ-TTg号决定,并将于2025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该体系将统一应用于国家统计工作、国家数据库建设、行政登记系统及相关国家管理活动。
根据决定,新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济行业界定标准:经济行业是指在三个标准上相同的经济活动集合,即(i)生产过程;(ii)投入原料;(iii)产出产品特征。
(二)行业代码结构:
– 一级行业:22个行业(代号从A至V);
– 二级行业:87个行业(两位数代码,从01至99);
– 三级行业:259个行业(三位数代码,从011至990);
– 四级行业:495个行业(四位数代码,从0111至9900);
– 五级行业:743个行业(五位数代码,从01110至99000)。
(三)越南经济行业分类体系的构成:包括《附录I》中列示的行业目录和《附录II》中规定的行业内容,明确列入与排除的具体活动,以确保分类准确,既能全面反映越南境内的经济活动,又具备与国际接轨的可比性。

税务局发布最新指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年度结算

2025年9月29日,税务局发布第4094/CT-CS号公文,就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TNCN)年度结算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指导。根据《126/2020/NĐ-CP号议定》和经修订补充的《111/2013/TT-BTC号通告》规定,若纳税人有来自两个或以上渠道的收入,其中包括未扣缴10%个人所得税的临时性收入,则不符合授权由支付收入的组织或个人代为办理年度结算的条件。
公文明确了授权办理的条件如下:
– 在一个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结算时仍在职;
– 在其他地方取得的临时性收入月均不超过1,000万越盾,且已扣缴10%,并且不要求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结算。
因此,若临时性收入未扣缴10%,劳动者必须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结算。与此同时,纳税人还需注意:
– 若存在需补缴税款,或因多缴申请退税、抵扣的情况,必须自行申报结算;
– 必须如实申报全年所有工资薪金收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拟对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施绿色与循环项目贷款利率补贴

财政部正在就《贷款利率补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根据草案,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通过国家预算外财政基金贷款以实施绿色与循环项目时,可享受利率补贴政策,适用环境、社会与治理(ESG)框架标准。草案规定,补贴利率为每年2%,适用于被认定为绿色与循环项目的贷款,并在条例有效期内仍有未偿还余额的情况。补贴将通过国家预算外财政基金实施,支持资金直接抵减每月应付贷款利息。补贴资金来源由中央及地方财政根据基金管理权限予以安排。该政策旨在鼓励私营经济领域更加积极地参与可持续、环境友好的商业模式,推动绿色发展与循环经济实践。

河内: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切断违规工程的电力与供水

9月29日,河内市人民议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补充第33/2024/NQ-HĐND号决议的议案,明确规定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工程、场所实施停止供电、供水措施。根据新决议,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被赋予权力,可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工程、场所作出停止供电、供水的决定。若违规工程涉及多个乡、坊辖区,则由最先发现的乡、坊人民委员会主席,或是违规面积较大的辖区主席负责处理。该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况:
– 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批,却擅自开工建设;
– 工程建设内容与经消防审查批准的设计不符;
– 工程或场所在尚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决议同时规定了恢复供电、供水的条件。相关组织、个人必须首先完成整改,补充齐全消防法律手续,并经职能机关出具书面确认。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后,职能机关须在1日内完成检查,并决定是否恢复供电、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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