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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2026/4/11 ~ 2026/4/17):  支持与鼓励企业应用及技术创新的政策

20 4 月, 2026 315 lượt xem 消息

2026/4/11 ~ 2026/4/17: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支持与鼓励企业应用及技术创新的政策

政府已颁布第101/2026/NĐ-CP号法令,指导实施《技术转让法》,其中重点提出多项支持与鼓励企业应用及开展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旨在提升企业竞争力并推动经济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科技与创新项目获得支持,并有机会参与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与此同时,政策还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各类机构的合作,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中心等。此外,国家还对技术转让活动提供直接支持,覆盖技术转让方、受让方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值得关注的是,该法令优先推动面向中小企业、合作社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支持服务网络建设。相关支持措施将通过科技项目、对接活动、论坛以及国内外合作网络等多种形式予以实施,从而全面促进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发展。

自2026年4月9日起,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仅在满足人类主导条件时方可获得保护

根据第134/2026/NĐ-CP号法令,新增第5a条,对使用人工智能(AI)生成的对象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方面的确立条件作出规定。具体而言,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仅在该等对象同时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条件,并确保人类在创作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情况下方可产生。据此,人类须在内容形成过程中作出实质性贡献,对作品的合法性承担责任,并不得侵犯所使用输入数据的相关权利。具有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将被认定为作者;相关权利仅在个人通过自身艺术行为直接实施表演活动的情况下产生。对于完全由人工智能系统生成,或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作品,将不受法律关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截至2026年4月20日,个体经营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银行账户及电子钱包信息

根据财政部第18/2026/TT-BTC号通告,个体经营者及个人经营者被新增义务,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其银行账户号码或电子钱包账号。对于在2025年已开展经营且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者,最迟申报期限为2026年4月20日。对于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者,应在提交2026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一并完成账户信息的申报。同时,新成立并开始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及个人经营者,应在首次提交纳税申报资料或首次申报营业收入时,立即提供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信息。此外,在经营过程中,如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信息发生变更,纳税人亦须按照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更新申报。

第2268/CT-CS号公文:进口后再出口的货物不予退还增值税

税务总局于2026年4月10日发布第2268/CT-CS号公文,进一步明确了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税的条件,特别是针对进口后再出口情形的适用规则。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存在出口货物,且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金额达到3亿越南盾及以上的,可按月或按季度申请退税。然而,该公文明确指出,对于进口后原状再出口至境外的货物(包括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原因在于该类交易未在越南境内产生增值额。相反,对于企业进口原材料用于生产或加工出口产品的情形,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仍可依法申请退还增值税。此外,进口货物销售至非关税区的情形亦不属于被排除在退税范围之外。

第2354/CT-CS号公文:个体经营者须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资料

税务总局于2026年4月14日发布第2354/CT-CS号公文,就个体经营者及个人经营者的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作出具体指导,其中重点强调须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除申报方式外,公文亦进一步明确了免税收入标准。根据自2026年起适用的新规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者及个人经营者,无需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对于年营业收入在5亿至30亿越南盾之间,并选择按营业收入比例计税方法的情形,仅对超过5亿越南盾部分的收入计算并征收税款。此外,国家亦推动发展数字平台,为个体经营者在电子环境下进行记账、开具发票及纳税申报提供便利支持。

建议自2026年7月1日起将认定赡养人的收入标准提高至300万越南盾

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草案中,财政部提出将赡养人(受扶养人)的收入标准由现行的每月100万越南盾提高至每月300万越南盾。如该建议获得通过,预计将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并将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中家庭减除费用的计算。根据草案规定,赡养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自所有来源的月均收入不超过300万越南盾的个人。草案同时明确,纳税人应自行确定并对赡养人信息的申报承担责任,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如存在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胡志明市:自2026年4月25日起,短期出租公寓须办理旅游住宿登记

根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第19/2026/QĐ-UBND号决定(自2026年4月25日起施行),以短期住宿形式出租公寓(即旅游公寓)的活动虽被允许,但须符合严格的管理条件。具体而言,从事短期公寓出租的组织及个人,必须办理旅游住宿经营登记,并全面遵守有关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出租方还须履行相关义务,包括依法纳税、办理居住登记、保障治安秩序、消防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出租方还需为承租人办理住宿申报及临时居住登记手续,并要求承租人遵守公寓管理规约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租赁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签订,且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或认证。此外,在公寓内开展的商业及服务经营活动,须符合其用途及功能,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河内市:自2026年4月1日起,12项行政手续全面实行线上受理

2026年4月9日,河内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发布第891/TTPVHCC-BPMC号公文,关于对12项行政手续实施线上受理的安排,适用于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根据新规定,对于列入适用范围的12项行政手续,主管机关仅通过线上方式受理申请材料,不再接受线下直接提交,除非相关专业法律另有规定。其中,部分值得关注的行政手续包括:
– 向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签发不属于需办理工作许可证情形的确认书;
– 向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补发不属于需办理工作许可证情形的确认书;
– 延长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不属于需办理工作许可证情形的确认书;
– 向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签发工作许可证;
– 向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补发工作许可证;
– 延长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工作许可证。

建议对个体及个人经营者免税营业收入门槛实行灵活调整机制

财政部正就《税收法律若干条款修订与补充草案》征求意见,其中一项值得关注的内容是,拟将现行固定免税营业收入门槛调整为由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的机制。根据草案规定,个人经营者如其营业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门槛,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不动产租赁活动(不包括住宿服务),个人所得税仅对超过该门槛部分的收入按5%的税率计征,以确保对实际所得部分进行合理征税。在增值税方面,个体及个人经营者如其营业收入低于规定门槛,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亦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该项建议源于现实情况:尽管自2025年起免税营业收入门槛已提高至每年5亿越南盾,但在投入成本上升、利润空间缩小以及经济环境快速变化的背景下,该固定标准可能已不再完全适用。若持续维持固定门槛,可能出现名义收入增加而实际收益未同步增长的情况,从而导致纳税义务的产生缺乏合理性。

强化商品标签管理规定,明确®标识的使用方式

根据海关总局在第37/2026/NĐ-CP号法令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意见,商品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趋严,旨在确保信息清晰可见、透明明确,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标识要求。关于®标识的使用,法律明确其为已获注册保护商标的标志。因此,在商标尚未在越南获得保护,或其保护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仍在商品标签上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提供误导性信息,并依法予以处理。然而,在企业使用®标识的同时,能够充分、真实披露该商标在越南的保护状态的情况下,则不视为违法行为。

精简手续,便利企业出口活动

工贸部近日发布决定,公布对进出口领域若干行政手续进行修订和补充的目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改革的重点集中在原产地证书(C/O)签发相关手续。共计有36项行政手续被修订和补充,主要涉及依据各类自由贸易协定(FTA)签发的优惠性及非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相关调整涵盖多个重要市场及协定,包括东盟、中国、韩国、日本、《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英国—越南自由贸易协定(UKVFTA)。同时,与补发、事后签发、背对背签发原产地证书,以及针对来自非关税区或保税仓库等特殊情形的原产地认定手续,也均朝着更加便利化的方向进行了调整。

建议简化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审批程序

农业与环境部(NN&MT)目前正就《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款修订与补充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该草案中,农业与环境部提出简化项目分类中有关环境标准的规定,以便利投资者明确其在实施行政程序方面的责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的审查以及环境许可证的审批。草案拟缩减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具体包括:位于工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内的项目、不属于高环境污染风险类别的项目、规模及产能较小的项目,以及不涉及环境敏感因素的项目。同时,草案对审查程序作出调整,对于适用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仅发布审查结果通知,而不再对评价结果作出批准决定。

越中签署新海关协定,推动贸易发展

在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越南与中国签署了《海关领域合作与相互行政协助协定》,为双边合作建立了新的法律框架。该协定由越南财政部长吴文俊与中国海关总署负责人共同签署,取代了自1993年以来实施的相关文件。在两国双边贸易额于2025年已突破2500亿美元的背景下,此次签署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协定内容,双方将加强在政策、法律以及进出口信息方面的数据交换,从而支持通关便利化,提升管理效率并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同时,合作范围还将拓展至数字化转型领域,包括推进电子海关建设、“单一窗口”机制以及智慧口岸互联互通。值得关注的是,协定还建立了两国海关机关之间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包括设立直接沟通渠道及总局级会议机制,以便及时处理贸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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