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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2026/2/21 ~ 2026/2/27 ): 自2026年7月1日起,新增出境前须履行完毕纳税义务的情形

2 3 月, 2026 277 lượt xem 消息

2026/2/21 ~ 2026/2/27: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自2026年7月1日起,电子司法履历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5年12月5日,越南国会通过《2025年修订〈司法履历法〉》(第107/2025/QH15号),该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项值得关注的重要内容是明确规定电子版司法履历证明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修订后的《司法履历法》第41条规定:
– 司法履历证明包括第一号证明和第二号证明,依法向个人签发;
– 司法履历证明可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签发,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签发电子版司法履历证明的同时,相关司法履历信息将同步显示于国家电子身份应用程序上,并具有与司法履历证明相同的法律效力。个人在有需要时,可直接使用该等信息,而无需再次申请签发证明。公安部部长将具体规定司法履历证明的样式及其在国家电子身份应用程序上的信息展示形式。此外,如通过国家电子身份应用程序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以线上方式提交签发申请,司法履历证明将以电子形式签发。

自2026年7月1日起,新增出境前须履行完毕纳税义务的情形

《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补充规定了若干出境前必须完成纳税义务的情形,旨在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的透明度与执行效率。上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电子发票的部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下列人员在出境前须履行完毕纳税义务:
– 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户主;
– 企业的受益所有人;
– 属于被采取强制执行税收管理行政决定情形但尚未履行完毕纳税义务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之法定代表人。
此外,上述人员如已不再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未履行完毕纳税义务的,亦适用该规定。相关内容已补充至该法第17条第5款第a、b项,系在对第49/2025/NĐ-CP号法令有关规定进行法典化基础上加以明确。同时,该法还新增关于投资项目转让或资本转让须完成纳税义务的规定,具体如下:
 依越南法律设立的组织或在越南居住的个人在转让投资项目或资本时,须履行因该等转让行为所产生的纳税义务;
 外国组织或非居民个人将投资项目、资本转让予越南组织或个人的,由受让方负责代为申报、代扣并代缴相关税款;
 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外国组织或个人,则由在越南设有被转让资本的企业负责申报并代缴应纳税款。
上述规定有助于强化跨境税收征管,防范税款流失风险,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安全。

自2026年3月1日起,新增企业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已获通过,并规定企业在适用恢复程序期间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具体而言,根据《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第30条第3款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恢复程序申请之日起,企业、合作社得暂缓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及死亡抚恤基金。暂缓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及死亡抚恤基金的期限,依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执行。同时,《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第86条第2款对经修订的《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7条第1款第a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扩大了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用对象,具体为:用人单位依恢复与破产法律规定被适用恢复程序的,在恢复程序期间,得在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暂缓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及死亡抚恤基金。上述规定有助于为处于恢复阶段的企业减轻阶段性财务压力,支持其稳定生产经营并推进重整进程。

自2026年3月1日起,外国组织设立代表处许可期限缩短至14个工作日

2026年2月13日,政府颁布第62/2026/NĐ-CP号法令,对第06/2005/NĐ-CP号关于外国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规定予以修订和补充。该法令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7条之新规定:
– 外国组织仅需向外交部提交1套申请材料,提交方式包括直接递交、邮寄或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在线提交。
– 受理机关须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应当及时通知补充。
– 自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签发或拒绝签发期限缩短为不超过14个工作日(此前为30日)。如不予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理由。
– 许可证格式按照随第62/2026/NĐ-CP号法令一并发布之第03号范本执行。
与此前规定(须提交3套申请材料,办理期限最长为30日)相比,新规定在材料提交数量上予以简化,新增在线申报方式,并显著缩短办理时限,有效提升行政效率,为外国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制度环境。

自2026年2月3日起,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国际证券经纪机构买卖越南证券

2026年2月3日,财政部颁布之第08/2026/TT-BTC号通告正式生效。该通告对证券市场交易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作出多项修订与补充,其中包括多项便利外国投资者的措施。根据第08/2026/TT-BTC号通告第三章第7条之新规定,对第120/2020/TT-BTC号通告第2条第6款予以补充,明确允许经授权之外国证券经营机构代表,可以代表非居民外国投资者使用其证券托管账户编号下达证券交易指令。据此,自该通告生效之日起,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国际证券经纪机构下达买卖越南证券之交易指令,而无需如以往规定般必须在越南境内证券公司直接开立交易账户后方可进行交易。同时,该通告亦对外国证券经营机构代表及越南境内证券公司在此类交易模式下之定义、职责与义务予以补充和明确,以确保证券市场之透明度及监管之有效性。

第1067/CT-CS号公文:软件开发项目延长期限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6年2月12日,税务总局发布第1067/CT-CS号公文,就延长实施期限之软件开发项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作出指导。据此,依据第96/2015/TT-BTC号通告第10条(修订第78/2014/TT-BTC号通告)及第218/2013/NĐ-CP号议定之规定,新投资项目仅在自2014年1月1日起首次取得投资登记证书,且符合投资登记证书所载明之优惠条件时,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仅对投资登记证书进行调整但未改变优惠条件之情形,企业得在剩余优惠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对于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实施期限之项目,企业仅可在首次签发之投资登记证书所确定之剩余优惠期限范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根据财政部于第206/BTC-TCT号公文之指导,现行税收法律并未规定对超过原投资许可证所载期限之外延长经营期间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总局建议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具体项目档案材料,指导企业依照现行规定规范执行。

公安部发布2026年度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检查计划

2026年1月8日,公安部发布第12/KH-BCA号计划,关于2026年度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体经营者遵守法律情况开展检查工作之实施方案,旨在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之相关决议。本次检查对象为依据越南法律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体经营者,重点聚焦在治安、社会秩序风险较为复杂之行业领域、区域及经营类型。检查工作将在2026年度全年内实施。各地公安机关将按季度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检查内容,确保突出重点、聚焦关键,集中于尚存问题或社会舆论关注事项。在实施方式方面,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线上、远程检查等形式,其中优先通过电子数据采集与国家数据库系统对接方式开展线上检查,以提升监管效率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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