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2~2025/11/28: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自2025年11月30日起,以下4种情况不视为逃避强制性社会保险缴款
第274/2025/ND-CP号法令(自2025年11月30日起生效)对社会保险缴款的延迟缴纳和逃避缴纳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列出了4种不视为逃避强制性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缴款的特殊情况,具体如下:
1. 严重自然灾害:风暴、洪水、内涝、地震、火灾、长期干旱等直接影响企业运营,导致企业无法按时缴纳款项的情况。
2. 危险的流行病:因主管机关宣布的流行病导致企业停业的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严重的技术事故、数据系统故障或客观事件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情况。
4. 依法停业:企业已依法完成停业通知程序,且缴款延迟发生在停业期间。
上述情况不属于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畴,但企业仍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纠正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从账户中扣划资金的强制措施之情形
2025 年 11 月 16 日颁布的第 296/2025/NĐ-CP 号法令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作出规定,其中,从账户中扣划资金是值得关注的强制措施之一。根据该法令第 15 条规定,该措施适用于未自愿履行下列决定的组织和个人:
– 行政处罚决定且已逾期未自愿执行;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决定,例如:退还非法所得、恢复原状、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 向已实施补救措施或强制措施的机关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为适用上述措施,被强制执行者须在下列机构拥有账户或存款:信用机构、国家金库,或在越南境内的外国银行分行。若符合条件,有关主管机关将向信用机构或国家金库送达强制执行决定,由其按照规定从相关账户中扣划资金并缴入国家财政。
电子设备生产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四项标准
科学与技术部于2025年11月15日颁布《33/2025/TT-BKHCN号通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用于认定电子设备生产项目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四大类标准。企业仅需符合其中任意一类标准,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一)关于使用国产半导体芯片的标准:企业使用在越南境内设计、生产、封装或测试的芯片,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 芯片设计权属于越南组织、企业或越南公民,且该权利来源于自主设计、委托设计(需有越南人员参与)或合法购买设计;
– 芯片在设于越南境内的工厂或生产线进行生产、封装或测试。
(二)关于核心生产工序的标准:项目至少实施一个关键生产环节,如硬件设计、集成电路设计、线路板制造、元器件加工,或电子设备生产链中的其他核心环节。
(三)关于在越南形成的增值比例标准:项目须确保本地增值比例达到通告要求的最低水平,该比例根据研发投入、元器件生产及其他在越南境内创造价值的活动成本进行认定。
(四)关于研发(R&D)活动的标准: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或独立研发部门,开展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活动,并须满足科学与技术部关于研发人员、研发经费或研究成果的规范要求。
无凭证分期付款的增值税抵扣指引
2025年12月25日,税务局发布了《5487/CT-CS号文》,就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但未按规定提供完整凭证的情形,明确了增值税(VAT)政策。根据该号文,税务局已对北宁省税务局及庆和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以分期付款形式支付时能否抵扣进项增值税的提请意见进行研究。依据规定,对于分期付款的交易,如未按照第26条要求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则不符合进项增值税抵扣条件。纳税人仅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 具备合法有效的发票;
– 对于必须采用非现金支付的交易,提供符合规定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如购买方通过不符合凭证要求的方式进行分期付款(例如:无法证明经由银行支付),则其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货物或服务所对应的进项增值税不得抵扣,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计入可扣除成本或资产价值。
于2025年12月25日前报送企业薪资、奖金情况报告
根据2025年11月06日发布的《10287/BNV-CTL&BHXH号文》,内务部要求各地方在2025年12月25日前报送企业薪资、奖金及劳动关系状况报告。该号文旨在及时更新薪酬、奖励政策的落实情况,为年末及春节前的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具体而言,内务部要求各省、市内务厅:
– 协调跟踪并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尤其是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经济区等区域;
– 指导、支持企业及工会对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约、工资支付规程、奖金制度等内容进行梳理与修订,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稳定;
– 要求企业依据2025年生产经营结果制定奖金方案,并向劳动者进行通知;
– 牵头并会同工业园区、经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对2025年工资水平、工资欠付情况及劳动关系开展调查;收集2026年阳历新年及农历春节奖金计划信息;按随附表格汇总数据,并于2025年12月25日前报送内务部(薪资与社会保险司)。
财政部将研究提高个体工商户的应税营业额门槛
财政部表示,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过程中,将继续研究对营业收入不超过30亿越盾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的税费计算方法。根据现行规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越盾的个人经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标准目前与增值税的适用门槛一致。然而,国会已通过《2024年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将免征增值税的营业收入上限提高至每年2亿越盾。为确保制度同步,政府已向国会提请按同一标准调整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起征营业额。财政部表示,将继续汇总审查意见和相关建议,以完善今后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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