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外国文件能够在越南得到认可和使用,需要经过主管认证机构的认证。 因此,在2011年12月5日政府关于领事认证和领事认证的第111/2011/ND-CP号法令第2条第2款中,“领事认证”是指越南主管机构认证印章、签名和头衔外国文件和文件,以便这些文件和文件可以在越南被识别和使用。
外交部有权在国内进行领事认证和认证。外交使团、领事馆或其他授权履行越南驻外领事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有权在国外进行合法领事认证。
外国文件领事认证的命令和程序
关于外国文书领事认证的顺序和程序,在第111/2011/ND-CP号法令第14条和第15条中有具体规定。
据此,领事认证申请人需提交01套文件,包括:
- 01 领事认证声明
- 直接申请需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邮寄申请需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 要求领事认证的文件和文件已经过外国外交使团、领事馆或其他有权履行领事职能的机构(对于法律文件而言,外交部的领事认证)以及要求领事认证的文件和文件的认证。经外交部或越南代表机构所在国家或兼任的越南代表机构的其他主管机关认证(如果在国外的越南代表机构进行领事认证);
- 01 份则将领事认证所需的文件和文件翻译成越南语或英语;如果文件和文件不是用上述语言准备的,
- 01 d 和 dd 点中提到的文件和文件的复印件,保存在外交部。
如需核对领事认证文件的真实性,受理官员可要求领事认证人补充相关文件原件,并提交1份复印件保存于领事认证机构。外交部和越南驻外代表机构。
外交部和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将外国主管机关证明文件上的印章、签名和标题与该国正式通知外交部和越南驻外代表机构的印章样本、签名样本和标题进行比较,进行领事认证。。
处理时间为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如果档案有10页或以上的文件和文件,处理时间可能会更长,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本条第 1 款 d 点规定的外国主管机关的签名样本、印章样本和职称未经正式公布或需要核实真实性的,外交部或国家机关应驻外代表要求本机构核实。外交部和越南驻外代表机构收到核实结果后,将立即处理材料并将结果返回给申请人。
须经领事认证的文件
在越南需要对国外签发的文件进行领事认证的文件和行政程序包括: 与从国外进口货物和原材料到越南有关的程序;对象是想在越南收养孩子的外国人;对象是想在越南登记公民身份的外国人;申请在越南合法经营的许可证;与外国人犯罪记录有关的文件和记录;国外颁发的学位、证书、文件想在越南合法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书,不予办理领事认证: 已依法更正、删除但未更正的文书和文书;申请领事认证、认证的文书、材料存在细节冲突的;伪造或者未经依法授权出具、证明的文件、文件;签名或印章非原始签名或印章的文件和文件;含有侵犯越南国家利益内容的文件和文件。
文书和文件免领事认证
第 111/2011/ND-CP 号法令第 9 条具体规定了免予领事认证的文件和文件,包括:
- 根据越南与有关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文件和文件免予领事认证和认证。
- 越南主管机构与外国主管机构之间直接或通过外交渠道传递文件和文件。
- 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文件和文件免予领事认证和领事认证。
- 越南或外国受理机构不要求的文件和文件,需要按照越南或外国相应法律规定进行领事认证或领事认证。
目前,越南正在与世界30个国家签署司法互助协定和领事协定。特别是,关于外国文件和文件的领事认证问题,在送达和移交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文件、司法和司法外文件的情况下,有豁免领事认证的规定。此外,根据领事协定的规定,豁免认证也适用于执行程序行为的文书和文件,例如听取证人或当事人的陈述、评估或收集法律文件以及交换公民身份文件。应一方请求为司法协助活动服务的任何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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