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大资本的优势,许多外国投资者现在正在推动越南电子商务领域的投资活动,以期探索一个有潜力和有前途的市场。越南现行法律对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电子商务领域投资的条件和程序基本上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在本文中,OTIS LAWYERS 将为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这一重要投资领域时提供一些重要注意事项。
进入越南市场的条件
根据与第 31/2021/ND-CP 号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 I 第 B.55 节的规定,电子商务活动被列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有条件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贸易名单。因此,外国投资者首先需要充分掌握越南签署的国际条约以及越南法律中规定的越南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
对于国际条约:虽然世贸组织没有就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准入做出承诺,但 CPTPP 明确规定,越南保留采取和维护任何与越南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XVI 条下的义务不一致的措施的权利。世贸组织 (GATS)。因此,可以理解为,在电子商务领域,越南可以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外国投资者被迫遵守。
越南法律规定:根据第 52/2013/ND-CP 号法令第 67c 条,选择在越南电子商务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 (i) 投资形式和 (ii) 在外国投资者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拥有公安部的国家安全评估意见至少有一家企业属于越南市场电子商务服务方面的五家领先企业集团。具体如下:
首先,关于投资形式:虽然电子商务活动可以通过“连接到互联网、移动电信网络或其他开放网络的电子方式”进行,但想要在越南投资电子商务领域的外国投资者仍必须在越南建立经济组织。 或通过出资、购买股份、出资。因此,基本上,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电子商务领域的投资必须通过企业(可以是投资者设立的企业或出资、购买股份、出资),同时不允许以商业合作合同的形式进行投资。
其次,如果根据工贸部公布的名单,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电子商务服务市场五大龙头企业集团中占据一家或多家企业主导地位,则外国投资者必须有公安部的国家安全鉴定意见。对于这种情况, 投资者需要注意两个问题:(i) 什么是“主导”,以及 (ii) 哪些企业属于越南电子商务服务市场的五大龙头企业集团。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第 52/2013/ND-CP 号法令第 67c 条第 3 款的规定,当外国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况之一时,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占主导地位:
“a) 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 50% 以上的特许股本或 50% 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所有权;
b) 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决定董事会多数或全部成员、董事长、企业董事或总经理的任免或解雇;
c) 投资者有权决定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包括技术平台的选择和企业组织的形式;选择分支机构、行业、领域和业务形式;选择调整规模和业务线;选择该企业商业资本的动员、分配和使用的形式和方法。"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第 01/2022/TT-BCT 号通知第 1 条第 5 款的规定,工业和贸易部将每年在 3 月 15 日之前公布电子商务服务领域的市场领导者名单。目前,该规定并未明确工贸部公布龙头企业信息的渠道或方式。但是,有关此信息,投资者可以参考工贸部下属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司进行的年度电子商务报告或电子商务白皮书。2023 年,《2023 年越南电子商务报告》记录了电子商务领域的 05 个市场领导者,包括:Baemin、Be、Gojek、Grab 和 Lazada。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来自第 52/2013/ND-CP 号法令第 67a 条第 2 款的规定。具体来说,该法规要求在越南拥有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的外国贸易商和组织,依法在越南注册电子商务活动并设立代表处或指定其授权代表在越南。但是,投资者应注意,该法规适用于在越南拥有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即提供跨境服务的形式)而不在越南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贸易商和组织。如上所述,在越南投资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被迫建立经济组织或出资、购买股票或向越南的经济组织出资。
关于各类电子商务的分许可和法定程序
除了是外国投资者有条件进入市场的行业外,根据 2020 年投资法附录 IV 第 59 条的规定,电子商务活动也是一个有条件的业务线。
具体而言,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或出资、购买股份或向企业出资后,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根据第 09/2018/ND-CP 号法令第 5 条第 1 款 h 点的规定办理颁发营业执照的手续。这是外商投资企业在越南电子商务领域经营的第一张“护照”。
电子商务行业的一个特点是活动类型的多样性。根据经第 85/2021/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的第 52/2013/ND-CP 号法令,电子商务活动可分为五种类型,包括:销售电子商务网站、电子商务交易大厅、在线促销、在线拍卖和电子合同认证活动。因此,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在越南经营的电子商务类型,分许可证和要执行的程序会有所不同。
根据现行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销售网站在越南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则需要办理的程序是通知销售电子商务网站该网站是否具有在线订购功能。同时,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则需要办理两个程序,包括:(i) 授予设立商品交易所的许可证和 (ii) 注册设立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服务的网站。这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电子商务,其中第 52/2013/ND-CP 号法令也规定了在线促销、在线拍卖或电子合同认证的具体程序。
以上是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些重要注意事项,涉及在越南经营时需要执行/获得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以及许可证,供投资者在越南进行投资活动时考虑和注意在这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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