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越南实施项目时有责任报告其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投资活动。关于报告投资活动的现行法律如何规定?请您与 OTIS LAWYERS 研究!
法律依据
2020年投资法
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越南的投资报告制度是向各主管实体提供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文件的法律规定,以确保有效的管理、指导和监察投资活动。
实施对象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72条第1款规定,越南投资报告制度的对象包括:
- 各部委、部级机构、省级人民委员会;
- 投资登记机构;
- 投资者和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投资项目。
具体来说:
- 各部委、部级机构、省级人民委员会是国家主管投资的管理机构,由国家赋予具体的权力和任务。
- 投资登记机构是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颁发、调整和吊销投资登记证书的国家机构。例如:工业园区管理局、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计划投资部…
- 投资者是指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三条第十八款开展经营投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内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和外资经济组织
- 经济组织是根据越南法律规定成立和运作的组织,包括企业、合作社、合作联盟以及2020年投资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从事商业投资活动的其他组织。
投资活动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和每年进行一次,并按照2020年投资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的顺序实施如下:
- 投资者和实施投资项目的经济组织向所在地投资登记机关和统计机关报告。
- 投资登记机构向计划投资部和省人民委员会报告。
- 省人民委员会综合报计划投资部。
- 计划投资部向总理汇报
报告内容
不同主体之间的报告内容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 投资者和实施投资项目的经济组织向所在地投资登记机关和统计机构报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实际投资资金绩效、企业投资活动成果、劳务信息、支付给投资项目的情况、税务状况、研发投资、环境治理和保护、活动领域的专门指标;
- 投资登记机构向计划投资部和省人民委员会报告投资登记证书的受理、颁发、调整、吊销情况以及管理范围内的投资经营情况;
- 省人民委员会综合报告本地区投资情况;
- 各部委及部级机构报告其管理的投资登记证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价值的文件(如有)的颁发、调整和撤销情况;与行业管理范围相关的投资活动报告,送计划投资部综合后报总理;
- 计划和投资部向总理报告全国投资情况,并报告《2020 年投资法》第 72 条第 1 款规定的机构执行投资报告制度的情况。
报告格式
机构、投资者和经济组织应按照2020年投资法第72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国家投资信息系统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告。
报告越南投资活动的注意事项
- 应国家主管机构的要求,机构、投资者和经济组织可能必须提交特别报告。
- 对于不需要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必须在投资项目实施前向投资登记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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