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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2025/12/13 ~ 2025/12/19): 《2025年投资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八项主要新变化

22 12 月, 2025 291 lượt xem 消息

2025/12/13 ~ 2025/12/19: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2025年投资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八项主要新变化

《2025年投资法》已于2025年12月11日经国会通过,并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法对现行投资制度作出多项重要调整,旨在改善投资环境、简化投资手续。其主要新变化包括:
(一)大幅削减附条件的投资经营行业、领域:对多项附条件行业、领域的适用范围进行缩减和调整,将部分领域由事前审批转为事后监管。
(二)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不再要求事先具备投资项目:取消外国投资者在设立企业前必须先行确定投资项目的要求,仅需满足市场准入条件即可。
(三)明确需报批投资主张的项目目录:《2025年投资法》第24条具体列明20类须批准投资主张的项目,并明确区分国会、总理及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审批权限。
(四)取消两种必须调整投资主张的情形:不再要求因总投资额变动达到或超过20%,或因已审定技术方案发生变更而办理投资主张调整。
(五)扩大特别投资程序的适用范围:位于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金融中心等区域的多类项目,可免除投资主张批准、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多项手续。
(六)项目经营期限调整更加灵活:允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项目经营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
(七)取消对外投资项目投资主张批准程序:大幅缩减需申请对外投资登记证书的情形,简化对外投资手续。
(八)扩大投资项目转让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凡已取得投资主张决定或投资登记证书的项目,均可依法进行转让。

自2026年1月1日起对个体经营户的税务申报、计税及代扣代缴规定

根据2025年12月10日通过的《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及个人经营者的税务申报实行以下原则:
– 个体经营户、个人经营者应依照规定,自行确定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营业收入及应纳税额;
– 对于不属于纳税对象的情形,个体经营户仍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实际营业收入;
– 电子发票(包括由收银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作为税务系统自动辅助生成纳税申报表及计算税额的依据;
– 对于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 具备订单与支付功能的平台,应依法代扣、代报并代缴相关税款;
– 其他情形下,由个体经营户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登记五类信息规定

根据2025年12月12日颁布的《318/2025/NĐ-CP号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劳动登记信息实现标准化管理,并划分为以下五大类:
– 劳动者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个人身份识别码、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及居住地等;
– 教育程度及资格证书信息: 包括文化程度、职业教育、大学学历、职业技能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 就业状况及就业需求信息: 包括当前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信息、失业状况及就业意向;
– 社会保险与失业保险信息: 包括参保状况、社会保险编号、保险种类及正在享受的保险待遇;
– 特殊属性及特定情况信息: 包括残疾人员、贫困户/近贫户、优抚对象、已完成兵役或公安义务人员等。

自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税期起适用的应税收入规定

政府已颁布《320/2025/NĐ-CP号议定》,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该议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TNDN)计税期。根据该议定第3条,用于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货物和服务活动所得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具体如下:
(一)生产、经营货物和服务活动所得收入:指企业依法登记经营的行业、领域所产生的收入。对于石油与天然气活动,应税收入为计税期内因油气活动产生的全部收入及其直接相关的收入,并按照各油气合同、相关国际条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确定。
(二)其他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企业主营业务以外产生的各类收入,例如:
– 资本、证券、不动产及投资项目转让所得;
– 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得(著作权、知识产权、技术转让);
– 资产(不含不动产)的出租、转让、清理所得;
–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汇兑差额;
– 已核销坏账的收回;
– 罚款、赔偿金、礼品、赠与、赞助所得(国家预算及政府投资支持基金的补助除外);
– 经营合作合同(BCC)收入、境外经营活动收入、废料及副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外国企业的应税收入:该议定亦明确,外国企业在越南境内产生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包括来源于越南的服务提供收入、商品分销收入(包括电子商务、数字平台)、资本借贷收入、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在越南境内的资本、投资项目及出资权转让收入,不论其实际经营活动发生地。
此外,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条件将进一步趋严。具体而言,凡单笔或累计5百万越盾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仅在具备非现金支付凭证的情况下,方可计入可扣除费用。若在同一日内向同一卖方多次采购,即使每次金额低于5百万越盾,但合计达到5百万越盾及以上,亦须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对于授权员工代为采购的情形,如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并具备完整发票、凭证及明确的内部授权规定,相关费用仍可扣除。相较以往2,000万越盾的门槛,新规已大幅下调至500万越盾,企业需特别关注,以避免在税务决算时被剔除相关费用。

6014/CT-KTr号函:BOT企业不适用利息费用扣除限制的排除规定

2025年12月16日,税务总局发布《6014/CT-KTr号公文》,就存在关联交易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出指导。公文明确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将 BOT 企业排除在《132/2020/NĐ-CP号议定》第16条第3款关于利息费用扣除上限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税务总局强调,凡属关联方借款的,仍须适用利息费用最高不超过“经营活动净利润+利息费用+折旧费用的30%”的扣除限制。超过限额而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但结转期限不超过5年。关于将 BOT 企业排除适用上述规定的提议,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依据现行法规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指导企业依法、准确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紧急要求加快建设并完善“国家投资一站式门户”

在2025年12月17日发布的《241/CĐ-TTg号电文》中,政府总理就推动经济增长作出指示,要求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集中力量、同步推进多项重点任务。其中,责成财政部牵头,并会同有关部委和机构,紧急研究、建设并完善“国家投资一站式门户”,并于2025年12月内向总理报告。此外,总理要求财政部进一步完善服务于越南国际金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受控试点机制(Sandbox)及新型金融工具的应用。同时,加强对公共投资资金拨付进度的监督与督促,确保完成2025年公共投资资金计划的100%;推进安全、高效的数字化资产试点市场;并主动挖掘财政政策空间,以稳定宏观经济、促进高质量和高速增长。

首都重大、重点项目适用的九项特殊机制与政策

2025年12月11日,第十五届国会通过《258/2025/QH15号决议》,就加快推进并提升首都河内市范围内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进度与成效,试点实施若干特殊机制与政策。该决议规定了九项核心机制与政策,具体包括:
1. 大幅下放投资主张决策权限,授权河内市人民议会及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有关投资主张事项;
2. 在必要情况下允许适用不同于现行法律的特殊机制,实行严格监管并向国会报告;
3. 以特殊方式选择投资者和承包商,可在作出投资主张决定之前先行实施;
4. 允许同步开工建设,免予办理建设许可证,并在六个月内补充完善相关条件;
5. 简化规划编制程序,仅制定首都总体规划并适用简化审批流程;
6. 提前实施土地征收、交付或临时交付,以保障项目及时推进;
7. 适用更高标准的补偿与支持政策,补偿水平最高可达一般规定的两倍;
8. 以土地基金方式结算 BT 项目,允许分期预付并进行差额抵扣;
9. 灵活调动各类资金来源,并及时处置城市紧急问题,如交通拥堵、内涝及环境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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