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外國投資者以建立經濟組織的形式在越南投資時,必須辦理申請投資證書的手續。 什麼是投資證書? 法律如何規定發放投資登記證的手續? 跟OTIS律師一起在這篇文章中瞭解更多知識!
法律依據
什麼是投資證書?
投資證書,也稱為投資登記證書。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三條第十一款的規定,《投資登記證書是記錄關於投資者的投資項目登記資訊的紙質或電子檔》。
投資證書內容
根據《2020年投資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投資登記證書記錄以下內容:
- 投資項目名稱。
- 投資者。
- 投資項目編號。
- 投資項目實施地點、用地面積。
- 投資項目的目標和規模。
- 投資項目的投資資本(包括投資者出資和動員資本)。
- 投資項目的有效期。
- 投資項目的進度,包括:
- 出資進度和籌集資本;
- 投資項目主要運營目標的實施進度,如果投資項目分階段進行,則必須規定每個階段的實施進度。
- 優惠形式、投資支持以及根據,適用的條件(如有)。
- 投資者實施投資項目的條件(如有)。
必須申請投資證書的項目
-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項目;
- 經濟組織的投資項目屬於以下情况:
- 擁有50%以上註冊資本的外國投資者/合夥公司的大多數合夥成員是外國個人;
- 擁有外國投資者持有50%以上註冊資本的經濟組織,或擁有50%以上註冊資本的合夥公司的大多數合夥成員為外國個人;
- 外國投資者和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持有50%以上的註冊資本,或合夥企業的大多數成員是持有50%以上註冊資本的合夥企業經濟組織的外國個人。
因此,如果是上述情况,投資者必須辦理申請發放投資證書的手續。
項目無需申請投資證書
- 國內投資者的投資項目;
- 經濟組織的投資項目不屬於以下情况:
- 擁有50%以上註冊資本的外國投資者/合夥公司的大多數合夥成員是外國個人;
- 擁有外國投資者持有50%以上註冊資本的經濟組織,或擁有50%以上註冊資本的合夥公司的大多數合夥成員為外國個人;
- 外國投資者和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持有50%以上的註冊資本,或合夥企業的大多數成員是持有50%以上註冊資本的合夥企業經濟組織的外國個人。
- 以出資、購買股份、購買經濟組織出資的形式進行投資。
如果在上述情况下,投資者不需要執行授予投資登記證書的程序,這意味著他們不需要申請投資證書。 但是,如果投資者需要發放投資證書(出資、購買股份、購買經濟組織出資的投資除外),則仍可以按照規定執行發放投資證書的程序。
發放、調整和撤銷投資證書的權限
以下機构有發放權限:
- 工業區、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區、經濟區的管理委員會,為工業區、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區、經濟區的投資項目發放投資登記證;
- 計劃與投資廳接收和發放工業區、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區和經濟區以外投資項目的文件、證書;
- 計劃與投資廳,投資者設立或計畫設立總部或執行辦公室,以實施在多個省份,中央直轄市和投資項目在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區和經濟區內外進行實施的投資項目的接收和發放投資登記證書。
資料
申請投資登記證書的資料包括投資者提出的申請和投資登記處提出的申請。
投資者提出的投資項目資料
- 實施投資項目的書面建議
- 投資者的法律資格資料(如果投資者作是個人,資料為身份證、公民身份證或護照副本;如果投資者作是機構,資料為成立證書或其他同等資料的副本)
- 投資項目提案包括項目實施投資者、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資本和融資計畫、實施地點、實施期限、實施進度等內容, 關於項目實施地點當前土地使用等級的資訊,以及土地使用需求(如有)、勞動力需求、投資激勵、影響和項目社會經濟效益的建議, 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對環境影響進行初步評估(如有)。
- 證明投資者財務能力的資料至少包括以下資料之一:投資者最近02年的財務報告; 母公司的財務支持承諾書;金融機構的財政支持承諾書; 投資者財務能力的擔保; 證明投資者財務能力的資料(副本)
提出土地使用需求; 如果項目未要求國家轉讓土地、租賃土地或允許轉讓土地用途,則提交場地租賃 - 協定副本或其他證明投資者有權使用該場地進行投資項目的資料;
- 根據技術轉讓法的規定,對投資項目中使用的科技進行評估和徵求意見;
- 以BCC契约形式投資項目的BCC契约
- 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其他資料,法律規定的投資者條件和能力要求(如有)。
國家有權機構編制的投資項目資料
- 投資政策批准書;
- 投資項目提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投資目標、投資規模、投資資本、實施地點、實施期限、實施進度、項目社會經濟效益和影響; 關於項目實施地點的土地使用現狀、土地收回項目的土地收回條件、預計土地使用需求(如有)的資訊; 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對環境影響進行初步評估(如有); 投資者的預期選擇形式和條件(如有); 特別政策(如有)。
如果法律規定編制可行性前研究報告,國家有權機构可以使用可行性前研究報告代替投資項目提案。
申請投資證書的程序
對於屬於投資政策决定的投資項目
第一步驟:準備資料
投資者應準備如上所述的適當資料
第二步驟:向投資登記處提交資料
第三步驟:在收到投資政策决定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投資登記處向投資者發放投資登記證書。
對於不屬於投資政策决定的投資項目
第一步驟:準備資料
第二步驟:向投資登記處提交資料
第三步驟:在收到足够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投資登記處發放投資登記證書; 如果拒絕,應書面通知投資者並說明原因。
這是我們關於投資證書的建議。 我們希望,當讀者想瞭解有關投資的法律法規時,這將是一個有用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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