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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2026/3/7 ~ 2026/3/13 ): 债权人不足20名、债务总额不超过100亿越盾的企业可适用简化破产重整程序

17 3 月, 2026 266 lượt xem 消息

2026/3/7 ~ 2026/3/13: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债权人不足20名、债务总额不超过100亿越盾的企业可适用简化破产重整程序

2026年3月5日,政府颁布第68/2026/NĐ-CP号法令,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个体经营者的税收政策,该法令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其中,在增值税(VAT)方面,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亿越盾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对象;若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越盾,则须按照营业收入直接计算方法并按规定比例缴纳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PIT)方面,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亿越盾的个体经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越盾,则可适用以下两种计税方式:
 按营业收入乘以比例税率计算(适用于营业收入自5亿越盾至30亿越盾的情形);
 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计算(适用于营业收入超过30亿越盾,或纳税人选择适用的情形)。
对于不动产出租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可对其自行选择的租赁合同收入适用每年5亿越盾的扣除额,但全年累计扣除额不得超过5亿越盾。此外,年应税增值税营业收入达到10亿越盾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必须使用以下发票形式之一:
 由税务机关赋码的电子发票;或
 由收银机生成并与税务机关数据系统连接的电子发票。
若个体工商户或个体经营者在多个地点开展经营活动,在使用电子发票时须统一使用其纳税识别号,并在发票上明确标注各具体经营地点的地址。

正式明确“涉外经营机构”的定义

政府第58/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3月15日起生效)对若干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的治安、秩序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根据该法令,在第96/2016/NĐ-CP号法令第4条第9款中新增了“涉外经营机构”的定义。具体而言,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机构,均被认定为“涉外经营机构”:
 具有外国投资资本;
 依照规定由外国人参与管理或经营;
 从事仅向外国人提供服务的行业或业务。
此外,该法令还补充了“跨省、市经营机构”的概念,包括按照母公司—子公司模式运营的企业,或在两个及以上省、市设有分支机构、代表处或经营地点的企业。上述概念的补充旨在统一相关理解,并为主管机关在许可审批、检查以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尤其是针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营机构。

自2026年4月20日起,消防设备配置不符合规定最高可被罚款4000万越盾

2026年3月6日,政府颁布第69/2026/NĐ-CP号法令,对第106/2025/NĐ-CP号关于消防领域行政违法处罚的法令进行修订与补充。该法令自2026年4月20日起生效。根据新规定,对以下行为可处以3000万至4000万越盾的罚款:
 配备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火灾报警系统设备;
 配备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灭火系统设备;
 配备的机械化灭火、救援及抢险设备数量不足或不符合技术要求。
此外,该法令还补充规定了乡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处罚权限,包括:给予警告、处以最高2500万越盾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物品,以及依法采取若干补救措施等。

自2026年3月1日起继续适用《投资法》实施细则相关文件目录

2026年3月10日,政府发布第10/2026/NQ-CP号决议,关于在等待颁布替代性文件期间继续适用有关实施细则文件,以确保新法律的执行不被中断。据此,自2026年1月1日及2026年3月1日起,对于已被修订、补充或替代之法律所对应的政府法令及政府总理决定,其关于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新的替代文件尚未颁布或废止之前,仍继续适用。就《2025年投资法》而言,以下部分文件将继续全部适用:
 第19/2025/NĐ-CP号法令:关于特殊投资程序;
 第182/2024/NĐ-CP号法令:关于投资支持基金的设立、管理与使用;
 第29/2021/QĐ-TTg号决定:关于特别投资优惠政策。
此外,第31/2021/NĐ-CP号法令(关于指导实施《投资法》)亦将继续部分适用,但不包括涉及投资者批准、投资主张批准以及投资项目调整程序的若干规定。该决议强调,在继续适用上述文件时,必须与新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确保国家管理活动的连续实施,并在过渡阶段保障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2026年3月17日至18日税务总局举办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线上汇算辅导会议

2026年3月6日,税务总局发布第1338/CT-QLTT号公文,关于开展宣传并组织2025年度税收汇算线上辅导会议,以支持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CIT)及个人所得税(PIT)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根据计划,线上辅导活动将于2026年3月17日至3月18日为期两天,在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信息门户上举行。纳税人可直接在线提交问题,并由税务总局的报告专家通过系统进行即时解答。此外,税务总局还将于2026年3月17日9时在税务总局官方Fanpage进行直播,预计时长约120分钟,主要内容包括:
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导;
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导;
 解答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
 介绍若干新的税收政策。
活动结束后,相关视频将上传至税务总局YouTube频道及官方Fanpage,供纳税人持续观看和参考。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也被要求加强宣传工作,以更好地支持纳税人顺利完成2025年度税收汇算清缴。

第1410/CT-CS号公文:税务总局介绍个体工商户及个体经营者新税收政策

2026年3月10日,税务总局发布第1410/CT-CS号公文,旨在介绍并指导落实第68/2026/NĐ-CP号法令及第18/2026/TT-BTC号通告中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应税营业收入门槛: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亿越盾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体经营者,属于不征收增值税(VAT)且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PIT)的对象。若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越盾,则经营者须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越盾的个体经营者可适用以下两种计税方式之一:
 按营业收入比例计税,适用于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越盾至30亿越盾的情形;
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即营业收入扣除合理费用后的所得额),适用于年营业收入超过30亿越盾,或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适用该方法的情形。
(三)关于纳税申报:
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亿越盾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体经营者虽无需缴纳税款,但仍须最迟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实际营业收入。
 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越盾的经营者须按季度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申报资料提交期限为下一季度首月的最后一日。

第2169/TPHCM-QLDN3号公文:外资中小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6年3月9日,胡志明市税务局发布第2169/TPHCM-QLDN3号公文,就越南HDS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CIT)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作出指导。根据第07/2025/TT-BKHĐT号通告、第198/2025/QH15号决议以及第20/2026/NĐ-CP号法令的规定,如企业虽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但具有外国投资资本(FDI),则不属于依据支持私营经济发展机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第198/2025/QH15号决议规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私营经济部门发展的特殊政策。然而,根据第20/2026/NĐ-CP号法令的指导,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具有外国投资资本的中小企业。因此,即使外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也不得依据支持私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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