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14 – 2026/3/20: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自2026年起,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越盾的个体经营者必须缴纳税款
2026年3月5日,财政部发布第18/2026/TT-BTC号通告,指导个体工商户及个体经营者的税收管理,并落实第68/2026/NĐ-CP号法令的相关规定。根据新规,自2026年起,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越盾的个体经营者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PIT)。营业收入不超过5亿越盾的,无需缴税,但仍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关于计税方法,个体经营者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一)按营业收入计税(适用于年营业收入5亿至30亿越盾):个人所得税 = 税率 × 营业收入。税率根据行业不同在0.5%至5%之间浮动(如商业、服务、资产租赁、数字内容等)。
(二)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个人所得税 = 税率 ×(营业收入-成本费用)。适用税率如下:
– 15%:年营业收入5亿至30亿越盾(自愿选择适用);
– 17%:30亿至500亿越盾;
– 20%:超过500亿越盾。
所选择的计税方法须至少稳定适用2年;若营业收入超过30亿越盾,则自下一年度起须转为按所得计税方式。此外:
– 若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越盾及以上,必须使用带有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或使用与税务机关数据系统连接的收银机开具电子发票;
– 经营者在经营地点发生设立、变更、暂停或终止等情况时,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 税务机关将在接收申报后予以反馈。
关于员工垫付代购企业货物、服务情形的最新指引
财政部部长颁布的第20/2026/TT-BTC号通告(指导《企业所得税法》及第320/2025/NĐ-CP号法令)已对员工垫付资金代企业购买货物、服务的费用资料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通告第3条第13款第b点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由员工受委托或被授权直接代为购买货物、服务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且单笔支出金额自500万越盾以上并由员工通过非现金支付方式完成的情形,其用于确定可税前扣除费用的资料包括:
– 符合会计及发票、凭证法律规定的发票及相关凭证;
– 企业关于授权或允许员工代为支付采购费用的财务制度、内部规章或决定;
– 员工按企业授权购买货物、服务时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 企业向员工报销该笔费用时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此外,对于单次购买金额自500万越盾以上,但在费用确认时企业尚未实际支付的情形,如具备完整的买卖合同及货物、服务交接验收记录,仍可计入可扣除费用;但在后续实际付款时,企业必须具备非现金支付凭证,以确保该费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同时,通告还对企业租赁个人资产的情形作出规定:用于确认可扣除费用的资料包括资产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未包含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且企业依法代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则企业代缴的税款在具备完整纳税凭证的情况下,也可计入可扣除费用。
关于修订土地租金减免规定的通知
2026年3月17日,财政部颁布第21/2026/TT-BTC号通告,对第80/2021/TT-BTC号通告的若干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该通告对土地租金减免及委托代收经费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适用于与土地租赁及履行对国家财政义务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通告对第80/2021/TT-BTC号通告第59条作出修订,具体规定了在若干情形下申请土地租金减免所需的资料,包括: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或使用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劳动者等情况。相关资料包括:申请文件、损失认定记录、土地租赁决定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相关资料已集成于国家数据库系统中,承租人无需重复提交。
用工吸纳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最高可获20亿越盾贷款支持
自2026年5月1日起,根据第08/2026/QĐ-TTg号决定,使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越南社会政策银行申请贷款,以服务生产经营活动并创造就业机会。
(一)适用对象:凡使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主体,除个人外,还包括:
– 中小企业;
– 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体;
– 合作组、个体工商户等。
(二)贷款条件:生产经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 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 至少有10%的劳动者为戒毒康复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个体经营情形除外);
– 上述劳动者属于乡级公安机关管理名册或具有戒毒后管理决定(管理期限最长为10年);
– 具备可行的生产经营方案。
(三)贷款额度及金融条件
– 单个单位最高贷款额度:20亿越盾;
– 每名劳动者对应贷款额度不超过2亿越盾;
– 最长期限:10年(120个月);
– 利率:按各时期对贫困户适用的贷款利率执行;
– 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30%。
(四)担保义:贷款金额超过2亿越盾的,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贷款担保措施。
第33/TMĐT-QLT3号公文:在境外实施的物流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对象
2026年3月6日,电子商务税务分局发布第33/TMĐT-QLT3号公文,就涉外物流活动的增值税(VAT)政策作出明确说明。根据指导意见,依据《2024年增值税法》,应税对象为在越南境内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因此,完全在境外实施的物流服务,即使与越南企业签订合同,亦不属于越南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国际运输业务,公文确认,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0%税率,具体包括:
– 从越南运输至境外;
– 从境外运输至越南;
– 或起点与终点均在境外的运输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若国际运输合同包含境内运输段,则整体业务仍被认定为国际运输。然而,为适用0%税率,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合法的国际运输合同(对于旅客运输为有效票据);
– 具备非现金支付凭证(部分个人情形除外)。
相反,部分虽具有涉外因素但不适用0%税率的服务包括:仓储、办公场所租赁服务,酒店服务,员工接送运输服务,餐饮服务等。对于在越南境内实施的物流服务,如不属于不征税范围或不符合适用0%税率条件,则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包括通过数字平台及电子商务提供的相关服务。
河内市税务局提示:2025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重要事项
2026年3月6日,河内市税务局发布第6089/HAN-CNTK号公文,就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TNCN)汇算清缴工作中的若干重要事项进行指导与提示。
(一)适用的减除额标准: 2025年度汇算清缴继续按照第954/2020/UBTVQH14号决议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 纳税人:每月1100万越南盾(即每年1.32亿越南盾);
– 每名受抚养人:每月440万越南盾。
(二)需进行汇算清缴的对象:
– 支付收入的组织:须对已支付的全部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经授权的个人代为办理汇算;
– 可授权的个人情形包括:
o 在同一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o 取得偶发性收入不超过每月1000万越南盾,且已按10%税率预扣税款;
– 需自行办理汇算的个人包括:
o 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取得收入;
o 有境外收入或未被代扣代缴税款的收入;
o 在越南结束工作的外国人;
o 有多缴税款需退还或抵扣的情形。
(三)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 对于组织:
o 表格05/QTT-TNCN——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o 表格05-1/BK-QTT-TNCN——按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的个人清单;
o 表格05-2/BK-QTT-TNCN——按比例税率计算税额的个人清单;
o 表格05-3/BK-QTT-TNCN——受抚养人减除额申报清单。
– 对于个人:
o 表格02/QTT-TNCN——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o 表格02-1/BK-QTT-TNCN——受抚养人减除额附表;
o 扣缴税款凭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有)。
(四)申报期限:
– 收入支付单位:最迟于2026年3月31日提交;
– 个人自行申报:最迟于2026年5月4日提交。
对于多缴税款的个人,不强制要求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申报资料;但逾期申报可能依据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批准2026—2030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案
2026年3月16日,政府总理签发第433/QĐ-TTg号决定,批准实施2026—2030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方案。根据随该决定一并发布的实施方案,中小企业被确立为数字化转型进程的核心主体,国家则发挥制度供给、引导与支持作用。各项支持政策将依据企业需求及数字化准备程度灵活实施,优先推进数字化管理、电子发票、电子商务及网络安全等解决方案。该方案设定的目标为:到2030年,至少支持50万家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其中30万家企业获得数字技术平台及人工智能应用支持;同时,在工业、农业、商贸、物流、金融、教育及旅游等领域培育形成200家数字化转型示范性中小企业。此外,方案还提出发展不少于500个数字化转型咨询服务组织和个人,支持企业制定数字化转型路线图,提升其对数字技术平台的接入能力,加强数字技能培训,并推动创新生态体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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