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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房地產業務外國直接投資企業-最新規定 – OTIS LAWYERS

12 7 月, 2025 6 lượt xem Services

房地產一直是一個對外國投資者有吸引力和潜力的行業。 然而,建立房地產外國直接投資企業的規定相當複雜。 瞭解這一點,OTIS律師將盡可能充分地分享有關這一問題的現行法規!

法律依據

2014年《房地產商業法》。

2020年6月17日第59/2020/QH14號企業法。

2020年6月17日第61/2020/QH14號投資法。

指導2020年投資法的第31/2021號法令。

外國直接投資企業開展房地產業務的條件

根據《2020年投資法》的規定,當投資者成立經營房地產的外資公司時,不需要像以前那樣注册最低200億越南盾的註冊資本,但完全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註冊資本。

然而,有必要注意外資房地產公司在越南的經營範圍。 根據2014年《房地產業務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外國直接投資企業以以下形式開展房地產業務:

  • 租賃房屋、建築工程以轉租;
  • 對於國家租賃的土地,投資建造房屋出租; 投資建造房屋、非住宅建築供出售、出租、出租購買;
  • 接受投資者房地產項目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用於建造房屋、建築工程供出售、出租、租賃購買;
  • 對於國家分配的土地,投資建造房屋出售、出租、出租購買;
  • 對於工業園區、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科技園區和經濟區的租賃土地,投資建造房屋和建築,以便根據土地使用目的進行經營。

因此,外國直接投資企業只能以上述五種形式進行房地產交易,不允許以其他形式進行房地產交易。

建立房地產業務外國直接投資企業的程序

第一步驟:申請準予投資主張

根據投資項目的規模和特點,决定投資政策將由國會、總理或省級人民委員會準予。

第二步驟:申請投資證書

有權機构接收、處理資料和發放許可證:

  • 工業區、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區、經濟區管理委員會有權接收、處理工業區、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區和經濟區投資項目的資料和發放許可證。
  • 計劃與投資廳有權接收、處理工業區、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區和經濟區以外投資項目的資料和發放許可證。

此外,計劃與投資廳還擁有以下投資項目的權力:

  • 在02個省級行政組織或以上實施的投資項目。
  • 投資項目在工業區、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區和經濟區內外進行。
  • 工業區、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區、經濟區的投資項目,未設立工業區、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區、經濟區管理委員會,或不屬於工業區、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區、經濟區管理委員會的範圍。

預計實施時間:收到完整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

執行資料

  • 以示範形式提出實施投資項目的書面建議
  • 投資者的法律資格文件資料:對於個人投資者是護照,法律投資者為企業是經營登記證書/成立决定和公司章程
  • 證明投資者財務能力的資料
  • 投資項目包括:
    • 如果投資項目未申請國家轉讓土地、租賃土地或允許轉讓土地使用目的,則提交土地使用權資料或其他確定投資項目使用權的資料副本。
    • 根據技術轉讓法的規定,對投資項目中使用的科技進行評估和徵求意見。
  • 投資項目的BCC契约形式為BCC契约。
  • 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其他資料,法律規定的投資者條件和能力要求(如有)。

第三步驟。 建立房地產業務的外國直接投資企業

許可機构:計劃與投資廳。

處理時間:03個工作日。

執行資料:

  • 企業登記申請
  • 公司章程。
  • 成員名單(對於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單(對於股份公司)。
  • 出資成立公司的個人和組織的法律檔副本。
  • 投資證書副本。
  •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檔副本。

第四步驟。 法人印章雕刻

企業成立後,企業進行印章雕刻。 根據《2020年企業法》的規定,企業無需在國家企業註冊入口网站上發佈可隨時使用的印章樣本。

第五步驟。 開立直接投資資本轉移帳戶

根據《外國投資者企業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應在發放企業註冊證書之日起90天內出資。

因此,公司成立後,投資者應立即開立直接投資轉移帳戶。 雖然《2020年投資法》取消了房地產業務200億越南盾的法定資本要求,但投資者需要確定合理的資本金額,以免在公司運營時影響業務。

第六步驟。 完成外國直接投資企業成立後的手續

公司成立後,投資者將進行購買電子規章登記、牌照稅納稅、牌照稅申報、開具發票、納稅申報等手續。

以上是OTIS律師關於根據現行規定建立房地產業務的外國直接投資企業的建議。 我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們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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