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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2025/7/26 ~ 2025/8/1): 开展民用密码产品和服务业务的条件

6 8 月, 2025 8 lượt xem 消息

2025/7/26 ~ 2025/8/1: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2026年1月1日起对企业颁发就业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2025年5月20日颁布,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25年就业法》(编号:74/2025/QH15),企业若希望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需满足以下条件(见第28条):
–  拥有满足业务需求的物质基础设施;
–  配备符合要求的人员队伍;
–  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并在整个经营过程中持续满足上述各项条件。
此外,若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可设立分支机构,但须在开展活动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下属的就业主管机关进行报备。与2013年《就业法》相比,新法扩大了许可审批权限范围,并强调企业在经营期间必须持续符合相关条件,而非仅在申请许可时符合。

自2025年7月1日起,新增“线上、远程监察”形式

这是《2025年监察法》(第84/2025/QH15号)的一项新规定,该法已于2025年6月25日获国会通过,并将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除继续保留以往的现场监察方式外,还新增了两种监察形式:线上监察和基于电子数据的远程监察。上述新形式的具体实施办法将由政府另行规定。
关于监察的实施时间,监察活动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  按计划开展:即由有权机关事先批准的监察计划;
–  临时开展:在发现有违法迹象,或根据处理信访、举报、反腐败、防止消极现象等工作需要时及时启动。
此次新增“线上监察”与“远程监察”两种形式,旨在推动监察机制现代化,积极响应国家治理数字化转型趋势。

开展民用密码产品和服务业务的条件

越南政府已颁布第211/2025/NĐ-CP号议定,自2025年9月9日起正式生效,明确规定了民用密码产品与服务的经营活动及其准入条件。根据该议定,企业需满足《网络信息安全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五项条件,方可获得民用密码产品和服务经营许可证:
–  拥有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技术要求的管理与技术人员队伍(至少配备2名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的技术人员);
–  拥有与服务规模相匹配的基础设施和设备;
–  制定符合技术标准与规范的技术方案;
–  拥有保障运营过程中的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的相关方案;
–  提供内容完整、符合规定格式的商业运营方案。
申请新办民用密码产品和服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依据议定附录三第01号表格填写的申请书、企业注册证书副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资质证书,以及按照附录三第03、04和05号表格所制定的技术、商业与保密方案。企业可通过现场提交、邮寄或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进行申请。国家密码管理局将在收到合法、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颁发许可证。如不予批准,有关主管机关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关于中班餐补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指导意见

2025年7月22日,北宁省税务局发布第915/BNI-QLDN1号公文,指导企业如何决定中班用餐补贴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该公文,以下情形的中班用餐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  企业自行组织员工用餐(包括食堂供餐、订购盒饭或发放餐券);
–  以现金形式发放用餐补贴,且补贴金额不超过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标准。
若企业发放的补贴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超出部分将被计入员工的应税个人所得。因此,企业在执行相关政策时,需依据法律规定及企业的实际资料,确保合规操作。

关于严肃处理通过现金支付逃税行为的通报

2025年7月30日,越南政府副总理签署并颁布第124/CĐ-TTg号电报,致送各部委及地方政府,要求加快推进非现金支付工作。电报强调:政府要求有关单位迅速部署相关措施,大力推动非现金支付,并严肃处理以现金支付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据通报内容,目前现金支付行为呈上升趋势,存在造成税收流失、洗钱和违反法律的潜在风险。财政部被指定为牵头单位,负责依法严格检查、监督税收征缴活动及发票、支付凭证的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尤其是故意使用现金支付以逃税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理。

外国投资者营业许可证拟定新规

越南工贸部目前正在起草一项新的议定草案,旨在对《商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进行细化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在越南从事商品买卖及直接相关活动。草案中提出多项值得关注的新内容,主要包括:
(一)授权分级审批机制:省级人民委员会继续作为营业许可证和设立零售场所许可证的签发机关,并同时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与此前第09/2018/NĐ-CP号议定相比,草案取消了必须征求工贸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委意见的规定。
(二)关于营业许可证的规定:对于尚未承诺开放市场的业务活动,或属排除在承诺范围之外的商品(如大米、糖、润滑油、书报刊物等),仍需申请营业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以保障市场监管的灵活性与阶段性调控需求。
(三)关于设立零售场所许可证的规定:
– 对于来自《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协定成员国的投资者,取消经济需求审查(ENT)要求;
– 但对于来自不享有此类协定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仍保留ENT机制,以维护国内分销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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