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當今社會的強勁勢頭,商業投資者的數量也以驚人的速度增長。正是由於這一增長,陷入終止投資項目的案例比例也不小。因此在本文中,跟OTIS律師一起瞭解如何終止投資項目!
法律依據
2020年投資法
投資項目被終止的情况
投資者終止
投資者在下列情况下終止投資活動和投資項目:
- 投資者决定終止投資項目的運營
- 根據契约、公司章程中規定的終止條件
- 投資項目有效期屆滿
投資登記處終止
在下列情况下,投資登記處終止或部分終止投資項目的運營:
《投資法》第48條第2款第a項規定終止的情况
投資項目屬於以下情况之一,投資者無法糾正停止條件
國家投資管理局决定停止。 或在下列情况下停止部分投資項目:
- 根據《文化遺產法》保護古跡、文物、古物和國寶;
- 糾正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行為。 根據國家環境管理局的建議;
- 採取措施保障勞動安全。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局的建議;
- 根據判决、法院判決、仲裁裁决;
- 投資者做得不對。 準予投資政策、投資登記證書的內容,並因行政違規而受到制裁,但繼續違規。
根據規劃和投資部的建議,如果投資項目的實施造成損害或有可能損害國防和國家安全,總理應决定停止或停止部分投資項目的活動。
其他投資登記處終止的情况
- 投資者不得繼續使用投資地點。 在不繼續使用投資地點之日起6個月內,不實施調整投資地點的手續,除非投資項目因未投入使用而被收回土地, 根據《土地法》的規定,緩慢使用土地。
- 投資項目已停止運營,自停止運營之日起12個月內,投資登記處無法聯系投資者或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
- 如果投資項目因未投入使用而被收回土地, 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延遲土地投入使用,投資者對投資項目的實施沒有法律規定的保證金義務,也沒有法律規定的保證金義務擔保。
- 投資者對投資項目沒有法律規定的保證金或保證金義務擔保。
- 投資者根據民事法的規定,在虛假民事交易的基礎上進行投資活動
- 根據判决、法院判決、仲裁裁决
該項目屬於投資政策準予
對於投資項目屬於投資政策準予。 在獲得投資準予機构的意見後,投資登記處終止投資項目的運營。
終止投資項目的程序和手續
如果投資者自行終止,應準備的文件包括:
- 關於終止投資項目運營的决定
- 投資登記證書(如有)
如果投資項目在期限屆滿時終止,根據公司章程或契约條件,準備的文件應包括:
- 投資登記證書(如有)
- 投資者的通知
- 關於終止或停止投資項目的檔案副本。
如果投資登記處决定終止:
- 投資登記機构决定終止投資項目的運營
- 撤銷投資登記證書
- 投資登記證到期; 自投資登記處决定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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