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8/1 ~ 2026/8/7: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半导体芯片项目及人工智能数据中心项目可获得投资成本直接补贴
该规定载于《2025年工业技术法》(第71/2025/QH15号),并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法,国家可通过地方财政预算中的发展投资支出,直接补贴以下项目建设厂房、技术基础设施以及购置机器、设备所产生的投资成本:
- 重点数字技术产品生产项目;
- 半导体芯片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封装及测试项目;
- 人工智能(AI)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半导体芯片设计、生产项目以及人工智能数据中心项目可获得国家对其投资成本的直接补贴。此外,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项目还可同时享受其他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优惠、土地优惠,以及依照海关法律规定享受优先待遇等。除此之外,数字技术产品生产及数字技术服务提供活动,还可按照投资、税收、土地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及支持政策。
外国数字技术人才可获发有效期5年的临时居留卡
这是2026年《第20/VBHN-VPQH号合并文本》整合《工业技术法》中,为吸引高素质数字技术产业人才而规定的一项值得关注的政策。根据该规定,高素质数字技术产业人才包括符合政府规定相关标准的越南公民、海外越南人以及外国人。属于高素质数字技术产业人才的外国人,可获发有效期为5年的临时居留卡,并可根据有关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及居留的法律规定办理续期。该政策不仅适用于相关人才本人,其家属同样适用。除居留政策外,高素质数字技术产业人才还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2026年9月10日起,第283/2026/NĐ-CP号法令正式生效,规范劳动、社会保险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
《第283/2026/NĐ-CP号法令》于2026年7月15日颁布,针对劳动、社会保险以及越南劳动者根据合同赴境外工作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并自2026年9月10日起正式生效。其中一项值得关注的新内容是增加了对劳动信息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未进行劳动信息登记或未对已登记的劳动信息进行调整的,将根据违法涉及人数处以5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罚款,同时必须完成劳动信息登记及信息调整手续。此外,未经主管机关公布而擅自获取、共享或使用劳动者及劳动力市场数据库中的信息,将被处以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罚款。在劳动关系领域,该法令首次对罢工违法行为作出专门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准备参加或参与罢工,而对其实施解雇、纪律处分、调动、打击报复或其他报复行为的,将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罚款,并可能被要求重新接收劳动者返岗、撤销纪律处分决定、足额支付工资等。
将住宅公寓用于经营场所、办公室,最高可处以1.3亿越南盾罚款
该规定载于2026年8月26日颁布的《第339/2026/NĐ-CP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建设及房地产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该规定,将住宅公寓用于非居住用途的,处以1亿至1.3亿越南盾罚款,但依法出租用于居住的情形除外。与此同时,根据此前《第16/2022/NĐ-CP号法令》第70条第1款e项的规定,将住宅公寓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行为,仅处以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罚款。因此,与此前规定相比,《第339/2026/NĐ-CP号法令》已大幅提高对住宅公寓用途不当行为的处罚标准,罚款最高额由此前的4,000万越南盾提高至1.3亿越南盾。除罚款处罚外,违法行为人还将被采取补救措施,被责令将住宅公寓恢复用于居住用途。
个人欠税5,000万越南盾以上且逾期120天,可能被暂缓出境
该内容载于2026年8月28日发布的第6436/CT-PC号公文《关于宣传、普及“纳税人应知的基本事项”》。其中一项值得关注的内容是关于对存在逾期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暂缓出境措施的规定。对于个人及个体经营户,当纳税人欠缴税款达到5,000万越南盾以上,且欠税缴纳期限已逾期120天以上时,税务机关将发布暂缓出境通知。对于企业及合作社,适用的欠税金额为5亿越南盾以上,同时欠税缴纳期限须逾期120天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未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同样属于可能被暂缓出境的情形,而不取决于纳税人是否产生欠税。税务局建议,纳税人在出境前,应登录电子税务交易账户、eTax Mobile应用程序或税务机关电子信息网站,查询自身税务义务、尚未缴纳的税款、已收到的通知以及与暂缓出境相关的状态。如纳税人已经完成税款缴纳,但系统数据尚未更新,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缴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核对并处理。
解散时的税务决算申报材料最迟须于第45日提交
根据税务局的指导,纳税人如依法负有申报义务,应自发生解散或终止经营之日起最迟于第45日提交税务申报材料及税务决算申报材料。在完成税号效力终止手续之前,企业必须全面核查自开始经营之日起至解散之日的全部税务申报材料。核查范围包括按月、按季度、按年度进行的税务申报、按次申报、最后一期税务申报,以及发现错误时提交的补充申报材料。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需要核查的税务义务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执照费、外国承包商税、特别消费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各项费用及规费、土地相关收入,以及代申报、代缴义务和在其他地区进行税款分摊的义务等。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需核查并提交03/TNDN号税务决算申报表、截至解散之日的财务报表,以及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提交相关附表。对于个人所得税,如企业发生工资、薪金收入支付,则必须核查个人所得税决算义务,并为已授权企业代为办理决算的个人办理税务决算,无论该年度是否实际发生税款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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