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7 ~ 2026/1/23: 每周法律新闻 越南社会经济及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摘要
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 6 种情形
《2025 年企业复苏与破产法》(第 142/2025/QH15 号,2026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规定,企业、合作社在以下六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简易破产程序:
1. 无担保债权人不超过 20 名,且债务本金总额不超过 100 亿越南盾;
2. 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合作社;
3. 已无资产,或虽有资产但无法清算、回收,或不足以缴纳诉讼费、预缴费用及破产费用;
4. 属于信贷机构;
5. 属于已终止监管措施但仍未能按照《保险经营法》规定纠正被监管状态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
6. 法律另有规定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的其他情形。
其中,对信贷机构及保险企业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应的专门法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就实施细则作出具体指导。
自 2026 年 2 月 15 日起食品广告内容须载明的强制性信息
越南政府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颁布第 342/2025/NĐ-CP 号法令,对《广告法》的若干条款作出具体规定,并自 2026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根据该法令第 5 条的规定,食品广告内容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广告应当载明以下强制性信息:食品名称;对产品负责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地址。
(二)不同类别食品广告须使用的固定表述:
– 保健食品广告须标注“保健食品”(Thực phẩm bảo vệ sức khỏe);
– 补充食品广告须标注“补充食品”(Thực phẩm bổ sung);
– 医学营养食品广告须标注“医学营养食品”(Thực phẩm dinh dưỡng y học)以及“在医务人员监督下供患者使用”;
– 特殊膳食食品广告须标注“适用于(具体使用对象)的营养产品”。
(三)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包含第(一)项规定的信息外,还须包含以下内容:
– 产品功效及健康警示(如有);
– 提示语:“本产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用于治疗疾病”;
– 对于在广播、电视等音视频媒体上播放且时长少于 15 秒的广告,可不朗读上述提示语,但必须在广告内容中以文字或其他形式明确体现该提示。
关于自2026年2月14日起适用于多处取得收入情形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规定
2025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373/2025/NĐ-CP号政府法令(自2026年2月14日起生效)对第126/2020/NĐ-CP号法令进行了修订,其中重新规定了对在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并已在来源处代扣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提交个人所得税(PIT)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新规定:
– 个人应向全年支付收入金额最大的支付单位所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 如存在两个或以上收入来源且最高收入金额相同的情形,个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任一负责管理相关收入支付单位的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如个人将申报资料提交至无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已受理的税务机关有责任依据税务行业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协助将申报资料转送至正确的、负责管理收入支付单位的税务机关。此外,根据第373/2025/NĐ-CP号法令第一条第三款对第126/2020/NĐ-CP号法令第九条第三款的修订与补充规定:纳税人如已按季度申报纳税,但随后不再符合季度申报条件并须改为按月度申报的,对于因变更申报周期而需要重新提交的税务申报资料,不适用关于迟交申报资料的行政处罚。在该情况下,纳税人须就此前已按季度申报的各期重新按月提交税务申报资料,并依规定履行滞纳金缴纳义务。重新提交的月度申报资料将被认定为替代此前已提交的季度申报资料。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纳税人自行发现不再符合季度申报条件的;二是经税务机关发现并要求进行调整的。
外债借款电子档案须采用PDF格式并加盖数字签名
2025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80/2025/TT-NHNN号通知对第12/2022/TT-NHNN号通知(关于企业对外借款、还款外汇管理的指导文件)进行了修订,该通知自2026年1月25日起生效。第80/2025/TT-NHNN号通知对第12/2022/TT-NHNN号通知第7条(关于外债借款档案的编制与提交原则)作出修改。根据新规定,电子档案的技术标准首次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相关文件须采用PDF格式,由原件或正本扫描生成,并须使用数字签名或专用电子签名进行签署,同时应按照文件类别进行规范命名。对于纸质档案,新规定进一步收紧了复印件的法律效力要求,仅接受经认证的复印件或由借款方确认的复印件。对于外文文件,一般原则上须翻译成越南文,并对译者签名进行公证;但如文件系由借款方自行出具的,则可自行翻译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档案反馈期限最长期限为3个工作日。在该期限内,越南国家银行须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电子邮件或自动短信的方式,通知正式受理或要求对档案进行修改、补充。同时,行政手续的办理结果可灵活以电子文本或纸质文本形式返还,并可通过线上方式、邮政方式或在“一站式窗口”直接领取。
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由定额征税转为申报征税不予处罚
2026年1月19日,税务总局发布第307/CT-PC号公文,指导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及个体经营者在由定额征税方式转为申报征税方式过程中,不予追究税务行政违法责任。据此,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个体工商户及个体经营者统一按照申报征税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为支持纳税人在过渡阶段顺利转换征税方式,税务机关规定:
– 对截至2025年底已按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不开展税务检查、不追溯处理,包括定额营业收入波动达到或超过50%且已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情形;
– 不以2026年度申报的营业收入作为依据,追溯处理此前已按定额方式缴税年度的税务义务;
但如发现存在欺诈、隐瞒收入、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方式转换的同时,对故意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单次以现金支付5,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工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北宁省税务局于2026年1月8日发布第183/BNI-QLDN3号公文,就企业在确定可在企业所得税(CIT)税前扣除费用时,有关工资、劳务报酬支出须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条件问题作出答复。根据《第320/2025/NĐ-CP号议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第9条第1款c项及第24条第1款b项的规定,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只有在具备符合增值税法律规定的非现金支付凭证的情况下,方可计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费用。据此,如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单笔金额达5,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工资、劳务报酬,而未取得非现金支付凭证的,该项支出不得计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可扣除费用。北宁省税务局建议各企业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仍有疑问,可联系企业管理与支持处第三科(Phòng Quản lý, hỗ trợ doanh nghiệp số 3)以获取进一步指导。
河内:须于2026年3月1日前完成消防安全场所的全面排查与分类工作
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已颁布第33/KH-UBND号计划,部署落实河内市人民议会于2025年通过的第79/2025/NQ-HĐND号决议,关于处理在2001年《消防法》生效前已投入使用但不符合消防安全(PCCC)要求的场所。根据该计划,各相关单位须于2026年3月1日前完成对所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场所的全面排查、评估与分类工作,并审批纳入调整范围的场所清单。分类工作重点明确以下内容:是否具备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整改的可行性;是否需采取补充技术措施;位于居民区内的油库、燃气设施及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具有较高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权属关系复杂的公寓楼及集体住宅。
此外,计划还规定:
– 2026年4月15日前:组织召开会议,与违规场所的投资方及负责人直接对接,明确责任并指导整改路线图;
– 2026年5月1日前:100%纳入调整范围的场所须制定整改计划并承诺完成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的期限;
– 对于火灾、爆炸风险较高的场所,须按照承诺在2026年内完成整改。
OTIS 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办公室地址:河内市Cầu Giấy郡 Yên Hòa坊 Vũ Phạm Hàm街3号,Yên Hòa Park View 城市区CT3楼二层
- 电子邮箱:info@otislawyers.vn
- 热线电话:(+84)987 748 111
- Facebook:Hãng Luật OTIS và Cộng sự
- Zalo: Luật sư Phạm Oanh
- Kakaotalk ID: azlaw84
- Wechat ID: OtisLawyers

Tiếng Việt
English
한국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