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最近批准了关于城市政府组织、试点发展岘港市的具体机制和政策的第136/2024/QH15号决议。
据此,第136/2024/QH15号决议第13条第5款规定了岘港自贸区的07项投资鼓励政策,具体如下:
(一)在岘港自由贸易区功能区内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的经营期限,投资者在岘港自由贸易区转租土地的项目,根据以下规定,岘港作为经济区投资项目适用投资法的规定;
(二)在岘港自由贸易区设立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无需有投资项目,无需在设立经济组织前办理颁发或调整投资登记证书的手续。
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法和各类国际商业组织相应的其他法律的规定,执行适用于国内投资者的设立经济组织的命令和程序。
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各类经济组织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限制行业、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核查。
实施投资项目的经济组织成立后,应当按照投资法的规定办理投资手续;
(三)岘港自由贸易区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设施业务投资项目的奖励水平、土地租金减免期限均按经济区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投资项目执行。
(四)岘港自由贸易区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水平和期限与经济区投资项目相同;
(五)岘港自由贸易区功能区内购买、销售和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税收适用情况;岘港自由贸易区功能区内的国内外之间的出口税、进口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与岘港自由贸易区的非关税法一样适用在经济区;
(六)岘港自由贸易区功能区内的投资项目还根据税收和监管法、土地法、信贷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经济区投资项目的投资优惠政策。 ;
(七)对于同时符合不同投资激励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可以选择适用最高激励水平。
第136/2024/QH15号决议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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