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在越南投资之前,投资者通常需要了解适当的投资形式和存在、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在越南投资时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第152/2020/ND-CP号法令,根据投资形式,投资者可以在越南拥有商业形式,例如: 具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商务合作合同中外国投资者的执行办公室。那么,这些商业机构在越南经营时,需要注意哪些税收政策呢?在下面的文章中与OTIS律师事务所一起研究!
商务合作合同外国投资者执行办公室(BCC)
BCC合同中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在BCC合同和设立执行机构登记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招募工人、签订合同并开展业务活动。
经营合作合同(BCC合同)是投资者之间在不成立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签订的合作经营、分配利润、划分产品的合同。
78/2014/TT-BTC号文第5条第3款n点还规定了商业合作合同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确定,相应地,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当事人确定了以下责任: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因此,执行办公室还根据情况为外国投资者办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工作。此外,为了准确确定纳税义务,投资者还需要考虑越南与相关国家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外国贸易商驻越南代表处
门牌费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代表处是企业的附属单位,其任务是代表企业利益并保护企业利益。代表处不履行企业的业务职能。
商业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从投资、生产到在市场上消费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的一个、几个或全部阶段的持续实施。
根据第 139/2016/ND-CP 号法令和关于门牌税用的第 22/2020/ND-CP 号法令,从事商品和服务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代表处需要缴纳门牌税。因此,有生产经营活动时,代表机构就申报缴纳门牌税;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则无需缴纳门牌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代表处可以租用总部,租用、购买代表处运作所需的设施、设备;根据越南法律,招募越南人和外国工人到代表处工作。代表处不得在越南直接从事营利活动,只能在商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贸易促进活动。除非代表处负责人有外商合法授权委托书,否则不得签订外商已签订的合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
因此,代表机构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申报纳税、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母公司要求,则应缴纳承包商税)的义务。
在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企业的附属单位,负责履行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包括授权代表职能。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必须与企业的业务范围一致。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越南的分支机构收取的税费是相似的。除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较窄的情况外,税费义务将相应减少。
基本上,在越南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将产生以下税费:
许可费
根据:第 139/2016/ND-CP 号法令第 2 条规范许可费支付者:
“ 1.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设立。
……
6、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营业场所(如有)。"
增值税
根据219/2013/TT-BTC号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包括:
“根据越南外国投资法(现投资法)参与商业合作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方;在越南开展业务但未在越南设立法人实体的外国组织和个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都是增值税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
根据: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第 2 条第 1 款,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是指生产、经营货物和劳务并取得应税所得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包括:
a) 企业按照企业法、投资法、...的规定设立和经营
外国企业常设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越南境内进行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机构,包括:
– 越南的分支机构、执行办公室、工厂、车间、运输工具、矿山、油气田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地点”
员工个人所得税
根据: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2012年修订补充)及指导性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向个人支付所得(如有)时,有责任代扣代缴所得税,并按照法律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其他税种
除上述基本税项外,根据经营活动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还需缴纳进出口税、自然资源税、特别消费税、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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